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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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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02 11:11:5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82
核心提示: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3年9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9月3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2 截止日期 2023-09-0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内蒙古
备注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3年9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9月3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杜欣怡

联系电话:0471-6600443、6600694(传真)

电子邮箱:nmrddxy@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8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奶业振兴战略,促进自治区奶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奶业振兴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奶业振兴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奶业振兴工作的领导,制定奶业振兴发展规划,将奶业振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奶业振兴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奶业振兴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生产技术,引导企业树立绿色低碳理念,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畜养殖场绿色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促进奶业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奶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为奶业振兴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作用,通过多种投资的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奶业振兴。

第十条  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奶业全产业链信贷支持,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等各类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第十一条  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奶畜活体抵押贷款和养殖场设施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创新。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奶产业,加强奶源、种源基地建设,强化良种繁育、保障饲草供应,健全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保障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等各主体利益,促进奶业振兴。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奶畜养殖用地和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饲草料基地用地。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乳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在不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前提下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五条  奶业加工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可以弹性出让年期供地。

使用未利用土地进行奶业项目建设,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符合设施农业规定的奶畜养殖场及青贮窖(池)、草料场、机棚等附属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以需定产、为养而种的饲草种植模式,提高饲草供应与奶畜养殖规模、利用模式的适配度,促进种养良性循环。

鼓励奶畜养殖企业与种草主体合作经营或者通过流转土地实行草畜一体化经营。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草种品种选育,提升饲草基地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奶畜种质资源库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鼓励创建核心育种场,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保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推进奶畜繁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为奶畜繁育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型研究和保障。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奶畜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推广科学饲养技术,提高生鲜乳质量。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遥感监测等技术在奶业发展中的应用,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加强养殖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强化生产数据分析、质量追溯和饲养管理服务等。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奶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奶畜养殖者应当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奶畜进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等疫病的监测。

奶畜养殖者应当依法做好奶畜免疫和养殖场所的消毒工作,对奶畜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奶畜免疫相关信息录入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奶畜养殖者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病死奶畜无害化处理,探索市场化运作,完善保险联动机制。

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奶畜。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生鲜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收购养殖场,提高自有奶源比例,并通过与奶畜养殖者相互持股、二次分红、溢价收购、利润保障等方式,稳固奶源基础。

鼓励有条件的奶畜养殖者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条件下,依靠自有奶源生产乳制品,推动奶畜养殖向乳制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拓展。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乳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冷链设施设备应用和改造提升,制定和实施低温乳品储运规范,完善冷链运输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增强运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连锁餐饮、直销门店、专柜、体验店等经营实体,支持鼓励市场主体依托电商平台建立特色产品网店,拓宽乳制品销售渠道。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增加产品种类,保障质量安全,扩大覆盖范围。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企业依法制定企业标准,规范化生产经营地方特色乳制品,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协会、商会制定团体标准,满足新产品开发需要。

鼓励中小乳制品生产企业差异化发展,研发生产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乳制品,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培育创建地域特点鲜明的乳制品区域品牌,依托产业特色打造企业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特色乳制品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推进“蒙”字标认证。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奶业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奶业高层次人才,为奶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交流,建立生产、学习、研究与运用相结合的研发团队,提升创新水平和供给能力,推进奶业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奶业科技服务,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以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方式。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地方特色奶业发展与文旅产业相结合,促进观光牧场与乡村旅游、农耕文化旅游、工业旅游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奶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奶业振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区作为畜牧业大区,奶牛饲养量、产奶量占到全国的1/5,在国家畜产品生产格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奶业发展,突出保障国家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大政治任务,自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落实党中央对我区战略定位,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有力地保障了乳制品供给、促进了奶畜养殖者持续稳定增收,推动了自治区奶业发展。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奶业竞争日益加剧,标准化养殖规模小、优质饲草料生产能力弱、种质资源和优势特色养殖不足、特色乳制品产业不强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进自治区奶业振兴,提升奶业竞争力,亟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振兴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牧草种植。为了有效提升奶畜饲草产量和自给率,《条例(草案)》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奶畜养殖用地和与奶畜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饲草料基地用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草种品种选育,提升饲草基地建设水平;推广以需定产、为养而种的饲草种植模式,提高饲草供应与奶畜养殖规模、利用模式的适配度,促进种养良性循环。

(二)关于奶畜养殖。为了进一步推进奶畜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条例(草案)》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项目清单;符合设施农业规定的奶畜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奶畜种质资源库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保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加大奶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

(三)关于奶畜养殖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利益保障。为了充分调动奶畜养殖者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促进奶业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其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生鲜乳;支持乳制品生产企业通过与奶畜养殖者相互持股、二次分红、溢价收购、利润保障等方式,稳固奶源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奶畜养殖者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条件下,依靠自有奶源生产乳制品,推动奶畜养殖向乳制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拓展。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草案 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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