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市容景观,创造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的市容环境,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68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00040。来信请注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电子邮件地址:LLJFGC@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单项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纳入所辖区域的实施方案。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分别修改为: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或者在优秀历史建筑上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七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设施设置审批和备案情形):
下列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
(一)面积大于10平方米或者边长大于4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主体为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的;
(四)设置在地面上且整体高度大于2.5米的;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将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条标修改为“审批要求”,条文修改为:
设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非市场主体的其他资格证书;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协议;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效果图、结构施工图。
申请续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提供该设施到期前1年内的安全检测报告。
六、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条标修改为“审批办理时限”,条文修改为: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利用黄浦江两岸建筑媒体立面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将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设计效果图、结构施工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载体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要求):
从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和安全检测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安全检测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十、将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设置打破常规传统方式、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载体所有权人责任要求):
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阵地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载体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四、将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鼓励在户外广告内容中,以一定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十五、将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一网统管”“一网通办”平台,会同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以及备案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并加强信息的共享运用 。
十六、将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其他修改
将原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五款“安全技术标准”后增加“检测技术规范”。
将原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阵地所有人”修改为“载体所有权人”。
此外,对相关部门的名称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