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好该条例提供参考。
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28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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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7月28日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2023年 月 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贵州省司法厅厅长 余敏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强调保障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责任。我省2017年出台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化,我省食品安全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先后修正和修订后,我省《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二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网络经营、校园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追溯等难点、堵点问题关注度不断提高,需要增设补充相应条款,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共筑食品安全防线,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经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固化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此,为适应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有必要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修订过程
2023年2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启动立法工作。先后赴四川、福建、贵阳、安顺、遵义、毕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各市州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省直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有关市场主体代表征求意见,充分吸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省司法厅审查后形成送审的《条例(修订草案)》,并经2023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修订,新增条文22条,删除18条,修改67条(其中实质性修改30条,文字调整37条),未作修改6条。《条例(修订草案)》共11章95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农村集体聚餐,散装食品管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对《条例》进行了六个方面修订:
(一)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一是坚持监管重心下移,细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二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倡导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等健康饮食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的社会力量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一是落实反食品浪费有关要求,建立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工作机制,规范临近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理措施。二是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销售直接入口无包装的散装食品还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和专用取用工具,守好入口食品“安心门”。三是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制度,开启智慧监管。四是对自动售货设备公示经营者信息、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溯源管理。
(三)强化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为适应互联网食品交易迅速发展的需要,设立网络食品经营专章。一是明确入网食品经营准入要求和公示内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三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放宽入网经营限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可以入网经营。
(四)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监管。新增农村集体聚餐专章,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压实举办者、承办者主体责任,细化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举办者、承办者申报义务,规范举办农村集体聚餐要求,并对举办者、承办者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定,推动农村集体聚餐依法规范,让“坝坝宴”变成“放心宴”。
(五)整合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条款。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厨余垃圾的收集、处置和运输作了明确规定,与《条例》相关条款存在重复或不一致的情形。为确保法制统一,将“餐厨废弃物处理”专章五条条文整合为一条,重点对餐厨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进行了规定,防止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加工回流餐桌。
(六)完善法律责任。一是对照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条例》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和部分不再适用规定予以删除。三是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依照过罚相当原则修改细化“三小”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对于拒不改正的再处罚款。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规范。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