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广告领域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当中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广告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广告领域监管执法实际,广告处起草形成了《<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和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广告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lnsscjggc@163.com,意见反馈时间截止为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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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xlsx
2 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和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广告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xlsx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发布虚假广告的。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3.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6-4.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罚款。 |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两年内三次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6.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130万元的罚款。 |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6.5-8.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0万-170万元的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8.5-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0万-20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请。 | |||
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3.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4.4- 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罚款。 |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1.两年内三次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6.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130万元罚款。 |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6.5-8.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0万-170万元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8.5-10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0万-200万元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3 | 发布禁止情形广告;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发布烟草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游戏等广告,以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游戏广告的。 | 1.两年内初次违法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44万元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44万元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44万-76万元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4万-76万元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76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6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4 | 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行为。2.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其他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3.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行为。4.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含有说明有效率以及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行为;5.发布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行为。6.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行为。7.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行为。8.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行为。9.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含有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行为。10.发布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广告行为。11.发布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广告行为。12.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13.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14.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 1.两年内初次违法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1.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1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2.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17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4-3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 1.两年内初次违法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3-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两年内初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广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1.6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6-2.4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17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4- 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1.两年内初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处广告费用3-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处广告费用3.6-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7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处广告费用4.4-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
6 | 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等;涉及的专利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等;或者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 1.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违法广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7万元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7万-10万元罚款。 | |||
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违法广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3万-7万元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7万-10万元罚款。 | |||
8 | 广告违反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广告不存在违法内容且社会影响较小;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7万元罚款。 | |||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7万-10万元罚款。 | |||
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拒不改正的; 2.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5万-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3.5万-5万元罚款。 | |||
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可以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拒不改正的; 2.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5万-3.5万元罚款。 |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3.5万-5万元罚款。 | |||
11 | 1.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2.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3.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1.两年内初次违法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3倍的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1.7倍的罚款。 | |||
1.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7-2倍的罚款。 | |||
12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0.5万-1.25万元罚款。 |
1.拒不改正的; 2.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1.25万-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2.25万-3万元罚款。 | |||
13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 《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1.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违法广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1.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2.2万元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6-2.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2万-3.8万元罚款。 | |||
1.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其他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情节较为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4-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8万-5万元罚款。 | |||
1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 | 《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处10万-1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处13万-17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处17万-20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
15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 | 《广告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3.7万元罚款。 |
除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7.3万元罚款。 | |||
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万-10万元罚款。 |
附件:2.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和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广告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主体类型 | 处罚依据 | 减轻处罚裁量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基准 | |
1 |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 个体工商户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1.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违法广告,且销售额为5万元以下的; 2.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6万元以下罚款。 |
1.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违法广告,且销售额为5万至15万元的; 2.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6万-14万元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6万-14万元罚款。 | |||||
1.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违法广告,销售额为15万至20万元的; 2.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4万-20万元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14万-20万元罚款。 | |||||
2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广告主 | 个体工商户 |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广告关闭标志不明显但能确保一键关闭,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广告关闭标志不明显但可以自行关闭,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1500-3500元的罚款。 | |||||
1.广告关闭标志不明显、不能确保一键关闭,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2.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3500-5000元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