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权和裁量基准,拟对失联市场主体未办理变更登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裁量权适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查处市场主体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适用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体不在登记或备案的地址(包括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备案的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预留的电话等联系方式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可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进行立案查处;
(二)符合第(一)项情形的,经两次及以上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按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予以定性和处罚;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有继续生产经营意愿,承认违法事实、接受监管指导、保证合规经营且没有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可从扶持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出发,恢复其经营资格。
现对上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7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杨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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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