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健全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云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6月30日前反馈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郝趁义,0871-65749501
邮箱:ynyyyz@163.com
附件: 云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6日
云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健全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各州(市)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渔业从业者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分级处理。同时,根据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发生水域和等级,距离事发水域最近的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做出响应,协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和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 省农业农村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渔业的厅领导兼任组长,渔业渔政管理处处长、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处长、法规处处长、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兼任副组长。
省农业农村厅应急指挥机构设在渔业渔政管理处,由渔业渔政管理处处长兼任指挥,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指挥长,渔业渔政管理处、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执行实施。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
(1)指导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研究解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 应急指挥机构
(1)收集并全程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配合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提出调整处置方案建议,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2.2.3应急处置力量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应急行动;
(2)参加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
(2)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组织渔业船员参加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组)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泄洪、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3.2 预警
(1)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水文、泄洪等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①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②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③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内河风力6-7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④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2)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收到气象、水文、泄洪等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渔业船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在确保危险隐患全部消除后,解除预警要及时、快速、科学,及时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3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1.2 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 的,或造成1亿元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1.3 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2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1.4 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收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重点湖泊管理局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报告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 信息报告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重点湖泊管理局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报告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重点湖泊管理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在1小时内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报告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天气气象等情况;
(3)当事船舶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的救助要求;
(6)当事船舶的船位、航向、航速等;
(7)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发展趋势;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省农业农村厅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Ⅰ级、Ⅱ级响应;发生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州(市)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件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6)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7)应急办公室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4.6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重点湖泊管理局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加强舆情的监测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器材;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及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并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8.1中第一、二、三款内容),及时更新和通报有关部门。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参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 监督与管理
9.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并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培训。
9.2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奖惩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预防和救助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并避免生命和财产损失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如下行为的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制订或者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工作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情况,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
(3)拒不执行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5)散布事件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未有受权,擅自在网络、通过媒体提供涉及事故原因、责任等敏感信息的;
(7)其他危害应急工作的行为。
10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风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国家、省、市、县(区)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各重点湖泊管理局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州(市)级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预案,并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10.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1 附录
11.1 省级应急领导小组及指挥机构
序 号 |
姓名 |
职 务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应急领导小组 |
|
||||
组 长 |
张 穆 |
一级巡视员 |
省农业农村厅 |
|
|
副组长 |
蔡 勇 |
处 长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
|
刘仕全 |
处 长 |
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
|
|
|
陆金全 |
处 长 |
厅法规处 |
|
|
|
王云峰 |
站 长 |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
|
|
|
应急指挥机构 |
|
||||
指挥长 |
蔡 勇 |
处 长 |
渔业渔政管理处 |
0871-65737392 |
|
副指挥长 |
王云峰 |
站 长 |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
|
|
成 员 |
施传岳 |
副处长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0871-65749517 |
|
郝趁义 |
四级调研员 |
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
0871-65749501 |
联络员 |
|
XXXX |
|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
|
|
11.2 信息呈报单
事件名称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
发生地点 |
水域(具体经纬度) |
情况描述 |
年 月 日,(出事渔船名)在(具体经纬度)水域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遇险人数 人,其中人员死亡(失踪) 人,受伤 人,经济损失约 万元。 |
已采取的措施 |
|
报告人员及 单位 |
报告人 电 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其 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