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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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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07 14:31:53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举报监督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积极性,构筑安全生产人民防线,打造“查实即奖、应奖尽奖、可感度高、可及性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5月22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单位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06 截止日期 2025-05-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河南
备注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举报监督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积极性,构筑安全生产人民防线,打造“查实即奖、应奖尽奖、可感度高、可及性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5月22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传真电话:0371-65919828

电子邮箱:ajjsgdc@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邮编:450003)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6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修订草稿)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所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奖励等闭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网站、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鼓励优先通过扫码举报、小程序举报,举报人信息予以严密保护。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有关举报证据材料。

第八条 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标准》(见附件)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内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5%,最低上浮1000元。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统一接收、分类受理、分级核查处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收到转办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属于下级部门核查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交办。举报受理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初步核实,明确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处理报告。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核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等事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包括核查情况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

举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对核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信息,负责举报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单位、人员。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保障,依规发放;其中应由市县发放的奖励资金,先行使用省级资金垫付,年底在省与市、县财政办理年度结算时予以清算扣回。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审核、认定和发放管理,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没有具体违法事实、举报事项已在查处过程中、举报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情况不予受理。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同一住宅、同一小区或街区、同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同一建筑空间内的同类事项分别进行举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发放奖金的部门组织收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中所列举报奖励标准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奖励标准执行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24〕172号)同时废止。

 地区: 河南 
 标签: 举报 应急管理 奖励 草案 体系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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