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举报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积极性,构筑安全生产人民防线,打造“查实即奖、应奖尽奖、可感度高、可及性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5月22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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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6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细则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举报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积极性,构筑安全生产人民防线,打造“查实即奖、应奖尽奖、可感度高、可及性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举报受理
(一)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二维码、微信小程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充分利用“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和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接收和办理工作,其他渠道接收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录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进行处理。
(二)举报情形。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属可举报范畴。重点鼓励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涉尘涉爆危险品事故隐患、存在重大危险因素或重大现实危害的事故隐患、公共安全领域事故隐患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消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
(三)受理转办。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举报会商联络机制,定期召开会商联络会议,督促举报核查进度、研判复杂举报事项、研究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实行“统进统出”模式,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和微信小程序接收的举报事项,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接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转至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各市、县(区)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通过线下渠道接收的举报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完整、规范地补充录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并依据监管职责分类分级转办。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没有具体违法事实、举报事项已在查处过程中、举报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情况不予受理。
(四)跟踪督办。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事项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工作机制,对举报事项进行全流程跟踪督办。
二、举报核查
(五)核查原则。举报核查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分级负责、先行初核、再予详核”的原则开展。
(六)初步核查。核查部门在受理转办核查事项后,应当立即开展初核,明确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初核原则上需在5日内完成,瞒报谎报类举报事项核查除外。
初核完成后,要及时将加盖核查部门公章的初核结果和能够认定举报事项是否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录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核查部门已开设平台账号的,由核查部门录入;未开设平台账号的,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代为录入。
(七)详细核查。详细核查完成后,要及时形成核查处理报告。核查处理报告应包含违法单位(人员)概况、违法违规事实及适用法规条款、已采取的措施、现场照片等内容。并将加盖核查部门公章的核查处理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录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
(八)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三、举报奖励
(九)奖励标准。所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内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5%,最低上浮1000元。
(十)追加奖励。根据详细核查情况,认为所举报事项属于存在重大危险因素或重大现实危害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启动会商联审机制,并根据会商联审意见对违法违规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追加奖励资金,最低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已发放奖励资金)。
会商联审原则上由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和举报事项涉及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开展。
(十一)情形认定。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给予首次有效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对同一住宅、同一小区或街区、同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同一建筑空间内的同类事项分别进行举报的,核查部门可以合并处理,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四、资金发放
(十二)发放渠道。奖励资金发放至举报人或举报人所提供的合法银行账户内。
(十三)发放流程。奖励资金分为初核奖金、补齐奖金和追加奖金三类。
发放初核奖励,由省应急管理厅结合举报线索、初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对举报事项是否存在和符合奖励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立即按照财务程序向举报人发放1000元以下奖励。
发放补齐奖励,由省应急管理厅结合举报线索、初核情况、详细核查处理情况、核查处理报告、现场照片等对违法违规事实和补齐奖励资金进行认定,认定无误后立即按照财务程序向举报人发放补齐奖励。
发放追加奖励,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详细核查处理情况、核查处理报告、部门会商意见、行政执法文书或案卷等材料,认定追加奖励金额,按照财务程序向举报人发放追加奖励。
五、监督管理
(十四)权益保护。负责举报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单位(人员),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十五)责任追究。由于核查部门核查不认真、资料不真实、程序不合规,致使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召集会商联络会议,组织开展奖励资金追回工作。
奖励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视情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约谈;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十六)风险分析。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举报信息数据的归档管理和分析应用,对举报涉及的行业领域、所在区域、具体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约谈、重点管理等措施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强监管,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