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31 17:00:4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29 截止日期 2022-01-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内蒙古
备注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如下:

一、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信封注明“一企一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邮编010010。

二、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jd_nmg@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一企一证”公开征求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企一证”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工作原则

(一)能减则减。大幅减少申请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便民高效。高度归并审查内容、审查频次有效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三)稳步推进。按照及时跟进、审慎稳妥的要求,稳步推进新旧证书管理模式过渡。

三、主要内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二)企业在办理以下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换发新版证书,证书编号从企业相应细则产品的编号中选择,一般以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对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办理;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

1.发证。企业首次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照“一企一证”发证,证书有效期5年。

2.延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当企业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

提出延续申请,但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延续有效期要求的,按新发证程序办理。

3.许可范围变更。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增加1类以上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符合许可要求的,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有效期。

4.迁址或名称变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或企业名称、住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5.补领。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按“一企一证”补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6.其他情形。企业因兼并、重组、吸收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形,按“一企一证”办理,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

四、有关要求

(一)受理要求。受理企业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迁址等申请之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查询企业是否“一企一证”,并告知申请企业“一企一证”合并审查的相关政策。

(二)审查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审查员对多个产品进行合并审查。

(三)服务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向有关企业宣传“一企一证”改革,方便企业政策,引导企业共同推进改革,充分发挥“一企一证”服务效能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督 工作方案 生产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