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9 13:10:5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430
核心提示:拟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拟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9 截止日期 2022-09-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有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地区: 中国 
 标签: 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督 产品质量 标准化 认证认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