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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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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9 05:32:4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70
核心提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9日前书面反馈,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截止日期 2021-11-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等要求,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9日前书面反馈,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

联系人:李 强,邮箱:ahsgsjspc@126.com,

电 话:0551-63356684。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根据《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5〕95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等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全省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食品销售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经营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全省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逐步全面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从事零售业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品摊贩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或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原则

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经营者建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督导。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指导并监督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注重实效。食品销售经营者数量多、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鼓励引导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及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食品销售摊贩参照本意见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四、追溯信息内容

(一)进货信息。食品销售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销售信息。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况。

(三)贮存信息。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实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食品销售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运输信息。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五、追溯信息记录和保存

(一)信息记录。一是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形成闭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并全面反映食品销售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防止发生问题后,应当记录的信息没有记录、记录的信息无法使用或记录的频率过低等,导致无法查清问题原因的现象。二是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手工记录的信息,要核查记录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纸质信息,要保存原始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数据。手工记录的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入是否真实。三是完整。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信息记录内容完整,与“进、销、存”实际情况相符。

(二)信息保存。一是不能灭失。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无论采取何种保存形式,都要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不能修改。食品安全追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规范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推动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工作作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工作部署,层层推动落实,不断督促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突出重点推进。各市局要结合此项工作进一步摸清本市从批发业务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基数和基本情况。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将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推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引导从事零售业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追溯管理,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加强工作督查与考核,督促监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加强对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批发经营者落实销售记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进货和销售信息记录不真实或损毁、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省局今后将把此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安徽 
 标签: 食品销售 经营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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