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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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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30 10:03:46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60
核心提示: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1〕88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截止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深圳市
备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功能布局、融合发展和效能提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标准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深发〔2019〕11号)、《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801室,联系电话:0755-83070483,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uwb@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

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大力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质量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全面质量提升,增强经济质量效益,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建设、认定、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经市市场监管局认定,集成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知识产权和品牌等要素资源,面向本市中小企业和产业集聚区提供质量提升服务,具有专业性、开放性、综合性特征的平台载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开放、公平、自愿原则,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监督和激励,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应用牵引的方针,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升级和整体效能提升。

第六条【平台主体职责】服务平台的法人主体负责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坚持需求导向、开放共享、精准服务、规范管理,注重产学研联动,加强基础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及公益性技术服务。

第七条【引导激励】市市场监管局对效能领先、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在承担质量监督、质量提升项目、申请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申报国家和省级平台认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八条【规划建设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统筹服务平台布局,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深化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和协同应用,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九条【建设原则】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用,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着力破除质量提升瓶颈,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和规模量产,提升产业链质量升级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

(二)孵化创新型中小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扩大高性能、功能化、可靠性供给和品牌影响力,在质量效益提升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品牌等区域互认和境外推广应用,以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带动内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计量服务,包括:通过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授权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

(二)标准服务,包括: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比对研究;支持标准的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育、标准实施评价、标准化咨询服务和标准化宣传推广等;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机构或技术服务活动。

(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取得CMA许可和CNAS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测试;产品检测方法和技术升级辅导;产品质量诊断等。

(四)认证认可服务,包括:取得合法资质的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出口地准入规则咨询;企业自建实验室的能力认可咨询等。

(五)质量管理服务,包括:覆盖生产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的质量体系、管理系统、工具方法的导入与评价;高级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质量法律法规咨询;国际国内合规管理辅导等。

(六)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咨询、代理、检索、评估、运用转化等。

(七)品牌培育服务,包括:品牌理念、品牌形象、品牌管理和品牌营销咨询;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展示与传播服务等。

(八)其他质量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服务优化】服务平台应当设立便捷的服务受理窗口,实现线上线下通办,创新“互联网+”服务方式,并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监督。

具备条件的应开放仪器设备、人力资源、信息等资源与中小企业共享,对小微型企业服务收费实施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运营发展方式】鼓励服务平台积极创新科研机制、人才机制、运营机制,增强软硬结合、集成服务能力,对接国内外优质资源,推动跨界、跨域整合,以用户需求为纽带打造业务生态圈,提升多样性、个性化、国际化质量技术服务水平。

鼓励服务平台进行数字化升级,拓展新服务模式和应用场景;建设质量基础大数据库,为产业监测分析和质量提升提供支持。

第三章 服务平台认定

第十三条【认定条件】申报服务平台认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运营2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诚信守法运营,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和聚集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四)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五项及以上服务能力。

(六)有开展质量提升服务活动的成功经验,近2年为不少于100家本市企业提供了质量提升服务。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服务平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等内容。

(二)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的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授予“深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认定频次】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对服务平台按其功能特色予以分类,便于企业按需选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平台义务】经认定的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年度服务效能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建设、服务业绩、创新成效等,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服务平台应当对照效能评估结果,持续优化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模式。

第十八条【跟踪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认定的服务平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开展效能评价反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撤销服务平台认定:

(一)服务平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服务平台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三)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市场监督 设施 认定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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