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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求《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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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30 11:00:00  来源: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667
核心提示:《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进入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和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发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截止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嘉兴市
备注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进入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和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5日。

邮寄地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1号),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电话:82521546,传真:82521162。

附件1:《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城镇燃气和属于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容器、管道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安全宣传活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商务、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费用。

前款规定的部门,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实施监察。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化工园区(集中区)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

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划定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鼓励化工园区(集中区)建设智慧化、数字化的应急指挥中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智能化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港口(铁路、航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非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配套等项目除外。

未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

鼓励其他工业园区设立危险化学品的集中管理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贮存,为本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仓储服务。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有效运行。

鼓励构成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工艺以及数量,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一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一)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四)使用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且设计最大贮存量达2吨以上的;

(五)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六)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且设计最大贮存量达2吨以上的。

其他为二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十条 一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市、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贮存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

(二)二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建设独立的贮存场所或者设置专用储存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监控设施。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要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依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组织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出库、入库进行核查登记: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以及流向等情况,保存好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留存租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安全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来源、品种、用途、使用方式、储存数量、使用数量、使用人等信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账,如实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工具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留存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复印件和货运单证等相关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在其工作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包括房间、储存柜等)应当单独设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制度,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开展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之后上岗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被挂靠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相较其他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如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北京交通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室爆炸事故、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浙江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等,时刻表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能有丝毫懈怠。目前,嘉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虽然比较健全,但也存在着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健全或不落实等问题。同时,嘉兴也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大市,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39家、经营企业1296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3500余家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61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10个,列全省第二位;长输油气管道19条,近900公里,长度排全省第二位,密度列全省第一位。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降低危险化学品使用风险,推动嘉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

按照立法计划,《条例(草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查。

(一)及时起草提交。市应急管理局组建立法调研工作组,吸取全国立法先进经验,委托浙江财经大学协助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危化品企业代表等征求意见及调研,完成起草工作并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2021年4月30日,市司法局通过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嘉兴普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再次组织赴各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相关行政部门、危化品企业的意见建议,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全面修改完善。6月23日,市司法局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市发改委、市应急局等16家市级部门意见建议。6月24日,在吸收县(市、区)、市级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司法局再次向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立法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嘉善县政府、平湖市政府和市经信、公安、交通等地方政府和市级部门、立法专家高度重视,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反馈,截止6月30日收到地方政府和市级部门意见共27条。市司法局对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仔细梳理研究,采纳了大部分合理的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原则、精神进行了说理、沟通和解释,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并于2021年7月28日经八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了茂名市、安庆市、佛山市等地方立法经验。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生产部门、使用者的职责等共二十二条。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为清晰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以便对危险化学品形成监管合力,《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市、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职责;第四条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方面作了区分,充分体现了部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监察职责。

(二)明确化工园区的规划与管理职责。化工园区的规划与管理是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短板。《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布局确定化工园区。第六条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明确园区外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要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鼓励其他现有的工业园区设立危险化学品的集中管理区域。

(三)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条例(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范围,《条例(草案)》将构成危险化学品源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鼓励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确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工艺以及数量,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并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提出不同要求。

(四)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销、使用、运输、废弃物管理台账资料。同时,针对使用量少、频次高、面又广的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如第十四条规定了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的管理台账要求。

(五)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作了明确要求。《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划定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第十六条要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明确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地区: 嘉兴市 
 标签: 地方性法规 草案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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