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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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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05 14:01:54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04 截止日期 2025-03-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西
备注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xyjwhc@163.com。

2.通信地址: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邮政编码:330030,联系电话:0791-85257051)。

附件: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3月4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试是指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中试项目必须在现有企业生产区内单独设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在役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不同试验装置应处于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可与其他项目共用控制室,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监测系统等自动控制设备必须独立设置。

第二章中试项目建设要求

第四条中试单位在中试项目实施前,应做好该项目的小试研发技术总结报告,并作为重大事项向当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进园入区管理。中试项目开始前,中试单位要向所在地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征求项目核准部门意见。

第五条中试装置禁止涉及硝化工艺、光气及氯酸铵、高氯酸铵、2,4-二硝基苯酚钠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爆炸物的使用,禁止使用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第六条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若确有进一步探索工业化生产工艺条件稳定性的必要,应在以上中试装置规模的基础上采用逐级放大的方式,以模拟工业化生产进行工艺扩试活动,且一般不超过中试规模的2倍。

第七条中试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省市专家库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论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中试项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第八条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预评价之前,按照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反应工艺危险度为4级和5级的工艺过程需要进行工艺优化或改变工艺方法降低风险。

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第九条中试项目不得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涉及危险工艺的中试项目,应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3人。

第三章中试项目安全管理

第十条中试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中试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中试单位应当组织中试项目负责人、中试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二条参加中试项目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中试项目试验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规定。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十四条中试项目试验前,应成立含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资源需求和进度及应急措施,并组织工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专家对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留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如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改变,中试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中试项目在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第十六条中试项目装置首次投料直至正常运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第十七条中试项目研究结束后,中试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备结构、放大效应、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质选择、安全技术等情况。

第十八条中试单位应对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验方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试验总结报告、相关规程预案、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资料应保证完整,以备安全监管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中试项目检维修、动火等特殊作业严格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执行,动火等高危作业前要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中试项目仅限于新产品、新工艺的工业试验建设项目,严禁以试验项目装置规模化生产。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的,经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满足开车和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省应急管理厅每半年报告一次辖区内企业的中试项目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区: 江西 
 标签: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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