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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暂行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加强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主体】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是指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的统筹协调,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的制度文件,组织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同实施具体标准化制度文件细则的制定工作。
第三条【制度原则】
(一)总体布局,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探索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重点专项规划。
(二)分类指导,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根据知识产权服务在我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优化标准体系结构,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标准适用性。
(三)重点突破,紧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突出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即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类、知识产权执法能力提升类、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高类、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类、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类等,优先制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公共服务等有关标准。
(四)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及时反映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将市场中服务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等转化为标准,提高服务标准的科学性。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是指针对下列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制度: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五条【通用基础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通用基础标准制定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术语、服务指南、服务分类、行为规范等制度文件。
第六条【业务支撑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业务支撑标准制定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合同、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测评等制度文件。
第七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制定工作,具体包括推进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等代理服务标准制度文件及专利代理服务质量规范、专利代理服务管理规范、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规范、著作权代理服务 规范等标准文件的制定。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制定工作,具体包括在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标准的制度文件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诉讼服务规范、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规范、上市并购重组中的知识产权服务规范等标准的制度文件。
第九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制定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标准的制度文件及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等标准的制度文件。
第十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制定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等商用化服务标准的制度文件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知识产权价值分析服务等服务标准的制度文件。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制定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法规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等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制度文件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规范等标准的制度文件。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知识产权培训服务制定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市场化培训、公共培训等服务标准的制度文件及知识产权信息培训服务规范等标准的制度文件。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应当包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定工作,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服务平台建设、维权援助、客户咨询、信息帮扶等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度文件。
第十四条【其他】制定内容应当包含的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标准化制度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 【组建专门机构】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组建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引进计划,吸引知识产权领域高层次人才落户海南,研究并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的发展环境,加强与建设海南自贸港政策相配套的创新示范点,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完善运行机制】建立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联盟)、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规范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重要领域标准的研制、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的推广贯彻等工作。探索建立标准化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行业组织(联盟)、地方政府各类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投入。
第十九条【分则制定】本制度为针对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总则规定,具体分则待另行制定后出台。
第二十条【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公布施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