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0 08:22:4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0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意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我办。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1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21-08-09 截止日期 2021-08-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意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我办:

一、邮件发送至gdsjj_zlfzc@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政府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二、信函寄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106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政府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电话拨打联系人:张宇明 陈洪乐,联系电话:020-38835657、020-38835755。

点击下载:   附件1-2.docx

1.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附件1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东质量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遵循申请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分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省政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40个组织和个人。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由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至新一届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批准成立之日止,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二)审议评选表彰方案、评审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三)审议评审工作情况,投票产生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和建议名单;

(四)协调评选表彰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制订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方案、评审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培训评审专家;

(四)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选表彰委员会审定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获奖建议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规范、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荣誉和标识使用;

(六)提出下一届评选表彰委员会和秘书处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七)处理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具有扎实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自愿遵守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护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第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奖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

(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2年;

(三)具有强烈的质量创新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69266773&ss_c=ssc.citiao.link>意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理念,对推进质量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秘书处向社会发布省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和相关评选要求。

(二)自愿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将申报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

(三)申报推荐。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将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处。

(四)资格审查。秘书处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报材料中的主要数据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提请评选表彰委员会集体审议。

(六)确定候选名单。评选表彰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等进行集体审议,综合材料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确定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并由秘书处组织对进入候选名单的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核查。

(七)现场评审。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省政府质量奖的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实地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八)陈述答辩。秘书处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省政府质量奖的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候选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对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开展评价,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评审分数。

(九)确定建议名单。秘书处综合评审情况和申报材料核查情况,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评选表彰委员会集体审议。评选表彰委员会综合最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

(十)公示报批。秘书处应当将建议名单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请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复核。申请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督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回复秘书处。秘书处经过集体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通报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请人参加评审。异议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和个人,不重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和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广、宣传活动,向社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经验。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4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积极参与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省政府质量奖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走访。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荣誉及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形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员违反评审规定及承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地级以上市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意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沿用至今,为树立一批高质量发展标杆,总结、提炼、推广我省优秀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营造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良好质量氛围提供重要依据。2017年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文件,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新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在全面总结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和充分借鉴中国质量奖、其他省(区、市)政府质量奖做法的基础上,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修订,经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形成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拓宽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范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在更多领域树立高质量发展标杆,《征求意见稿》将申报范围由《办法》规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四大领域调整为经济社会的所有领域,并将申报对象由《办法》规定的组织或企业调整为组织和个人均可。

(二)增加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层级和名额。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分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并将评选表彰名额调整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40个组织和个人。

(三)支持获奖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s://www.waizi.org.cn/file/105070.html>取消了对获奖组织的奖励规定,设立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工作资助制度。

(四)优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程序。《征求意见稿》以中国质量奖为基础,具体操作层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其他省(区、市)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评选流程包括信息发布、自愿申报、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确定候选名单、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确定建议名单、公示报批等10个环节,确保对申请人质量工作专业评价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和更好发挥评选表彰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作用两者更加有机结合。

 地区: 广东 
 标签: 质量奖 评选 评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