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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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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12 10:07:16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6
核心提示:根据工作部署,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20〕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11 截止日期 2025-03-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东
备注  

根据工作部署,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20〕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

联系人:刘世新

电  话:0531-51792263

邮  箱:zlqsb@shandong.cn

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2月11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水平领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山东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分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子项。每届“质量奖”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提名奖”受表彰单位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5名。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向省政府提报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分细则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组建评审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各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强、发展优势明显的单位,运营年限可缩短至3年;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有较大提高的,可继续申报,若未获得“质量奖”,不再重复授予“提名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市政府。经过初选后,由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市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将初选结果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票决审定、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质量奖”获奖单位200万元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质量奖”获奖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颁发给单位的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质量管理模式改善以及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的,应如实向质量强省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监督小组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不再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单位和个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依规定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X日。2020年7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地区: 山东 
 标签: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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