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我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拟了《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9月10日前,反馈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孟静波,电话:13906801930,2299759。
附件: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舟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分为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是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2个,“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2个。
第四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质量奖”、“提名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专精特新”等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舟山市质量与品牌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
第八条 市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市审定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审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审定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市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名单。
第十条 市审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协调指导等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市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市审定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是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4.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5.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7.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前列,服务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上年度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8.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市审定办发出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当地评审办(市场监管局)查询组织的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县、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审定办。部省属在舟企业、市属组织直接报市审定办。对已获得县、区政府质量奖或“品字标”品牌的申报组织,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市审定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申报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市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市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市审定办。
第十九条 陈述答辩。市审定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市审定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各项评审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市审委会审查,市审委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初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分别在市级主要媒体或市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其中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需附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审定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反映的问题,市审定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审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市审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同一组织已获得“提名奖”后再获得“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提名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同一组织多次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不重复奖励,只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五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市级每家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市级分别每家奖励100万元、7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审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审定办报市审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获奖后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审定办可报市审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审定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舟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舟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