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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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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6 16:07:37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8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发布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06 截止日期 2021-08-1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海南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8月6日至8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hngsqyzc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海南省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二、传真至0898-65203252。

三、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省市场监管局窗口,信封请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探索改革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机关以承诺即入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承诺即入制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承诺即入,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对具有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相关领域,实行强制性标准管理,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商事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 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应当以商事主体需求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高效便民、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以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规则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立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分领域制定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推动更多行政管理事项由许可制管理转向强制性标准管理。

第六条【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商务、水务、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具体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供有关行政机关查找使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备案受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备案受理机构是指负责受理商事主体承诺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商事主体适用承诺即入事项进行备案登记的行政机关。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县,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备案受理机构。

第八条【备案登记】 本规定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备案受理机构依申请对辖内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的商事主体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商事主体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九条【承诺即入事项的确定及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研判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中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商事主体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有效管理的,可以采取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实施行政管理。

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及备案受理机构,由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承诺即入事项备案材料的公布】 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将由其负责备案的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办理流程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政府门户网站和网上政务平台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备案受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备案受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备案受理机构告知义务】 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引,一次性明确告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的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后果以及生产经营需符合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承诺的内容】 申请人办理承诺即入事项备案,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备案受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备案受理机构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三条【办理备案】 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承诺即入事项,以及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承诺即入事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时同步完成信息备案,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备案涉及的备案受理机构。

承诺即入事项未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合并办理备案的,商事主体应向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即经营】 商事主体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规范,并承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生效承诺文件的公开】  备案受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商事主体承诺文件。鼓励商事主体主动公开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审查】 ?经备案受理机构备案的商事主体承诺文件是实施备案后审查的依据。备案受理机构应当自商事主体备案时起2个月内,对商事主体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发现商事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商事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管】 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与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对承诺即入商事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防范市场准入退出风险、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重要产品和特种设备风险、市场交易秩序风险等“四种风险”,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科学智慧监管等“五类监管模式”。

第十八条【明确监管机关】 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监管机关依法对承诺即入商事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全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信息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监管措施】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即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监管机关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行政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商事主体的信用行为。

鼓励商事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鼓励会员以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等形式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申请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共享】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归集信用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全省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

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同时向公众公示。

第二十四条【协同监管】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商事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承诺文件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准入】 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实施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许可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行政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属于可实行承诺即入事项的,由该商事主体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解释适用权】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海南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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