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13 11:39:23  来源: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651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动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22日。
发布单位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9 截止日期 2021-07-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山市
备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动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22日。反馈邮箱:zswjjfzk@163.com。

附件:   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doc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8日

中山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动我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我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不予行政处罚(注:“双随机”检查中产生的案件不适用本清单)。

一、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许可和续期),首次被发现且已经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但未办结出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每年度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首次被发现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向有资质机构申请检测的。

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擅自生产经营消毒产品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轻微情节: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且已经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或受理。

四、学校教室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处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轻微情节:违反《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关于“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规定的,在被发现前已制定采购计划或已开始采购的,或者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存档、上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存档、上报,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七、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八、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轻微情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十、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轻微情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首次被发现且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地区: 中山市 
 标签: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