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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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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17 10:01:44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93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稳妥做好我省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省林草局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14 截止日期 2020-08-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稳妥做好我省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省林草局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lcjyb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

    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代拟稿)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林草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扶贫办、公安厅、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中医药管理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领导责任和有关单位主体责任。

    贯彻落实《决定》,特别是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涉及转型、转产、补偿、信访维稳、野生动物处置等民生、就业、财政、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环境保护方方面面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属地领导责任,统筹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专项推进此项工作,分类、统筹施策。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要对本系统负主体责任,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推进本系统的工作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要精准做好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

    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经营区除外,下同)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精准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合法经营的,要逐个养殖场所建立摸底调查台账,全面、详细、精准调查、登记各项信息,特别要注明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决定》公布施行前,已依法按照程序提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因疫情防控暂停办理,尚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其养殖活动由相应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要按照要求,负责组织本经营区的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及时报当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摸底调查台账要由调查方和养殖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逐级报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此项工作要于9月10日前完成。

    三、对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调整为水生动物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已将部分在养野生动物物种纳入了畜禽范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畜牧法》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了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各级农业农村和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部分野生动物调整纳入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204 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后续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于9月20日前完成。

    四、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调整为水生动物的,要引导转型、调整为合法的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调整为水生动物的在养野生动物物种,要充分尊重养殖者的意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引导、能转尽转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将以食用为目的转型、调整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及其林草、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扶贫、金融、税务、生态环境、中医药、卫健、公安等部门以及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等单位要对转型、调整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扶,要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上主动上门服务,特事特办。要重点支持转型发展林下经济、营造林、林产品加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特色产业。对涉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一对一实行重点帮扶,并要补偿到位,实现如期脱贫。此项工作要于9月20日前完成。

    五、对不能转型、调整为合法养殖目的,退出养殖活动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在养野生动物不能转型、调整为合法养殖目的,退出养殖活动的,依法合理给予一定的补偿。各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补偿主体责任。各市、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经营区)应退出养殖活动的,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各市、县财政落实补偿资金。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分别承担各自区域内的补偿。补偿标准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养殖设施是否补偿由补偿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期,省级财政通过统筹中省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补偿评估、核算、认定工作要依法依规,合理进行。要建立健全和保存好相关档案资料。补偿核算结果要在当地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打入应补偿养殖户的个人账户。

    相关补偿具体方案由各市、县,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涉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定要足额补偿到位。此项工作要于9月20日前完成。

    六、要依法科学、合理对禁养野生动物进行处置。

    对列入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以及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愿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要依法科学、合理妥善做好处置。各地林草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的要求和《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多部门协调推进,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防范发生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此项工作要于9月20日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有大局意识,要从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切实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稳妥做好处置,对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请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  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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