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牧办﹝2024﹞2号)等有关规定,省畜牧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sxmsyjdw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处(邮编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兽医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3.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联系电话:0531-51788876(工作日),传真:0531-51788800(传真请注明动物卫生处收)。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山东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