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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网络销售食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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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9 09:33:19  来源: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89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备案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网络销售食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15 截止日期 2017-09-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苏州市
备注 http://www.suzhoufda.gov.cn/gonggaogongshi_article-64-31326.html
  为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备案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网络销售食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谢彦
 
  联系电话(传真):0512-69291157
 
  电子信箱:szgsspc@sina.com
 
  附件:《网络销售食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销售食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 为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备案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要求)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所在地在本市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通过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三条(备案主体)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下列主体: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4)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备案主体例外)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无需备案:
 
  (1)设立网站仅用于介绍、宣传、展示目的的;
 
  (2)利用第三方平台从事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
 
  (3)采用互联网技术的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
 
  第五条(准入许可)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备案方式)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自主完成申报手续。
 
  实施多部门联合备案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联合备案申报平台履行备案义务。
 
  第七条(备案内容)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主体信息、委托代理人信息等。
 
  第八条(初步审核)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完成申报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信息填报是否完备;不审核网站是否发布违法违规内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审核确认) 备案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后,由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号,并反馈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挂标公示)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备案号后,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标志和备案号。
 
  第十一条(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信息在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可供社会查询。
 
  第十二条(对存量主体的备案补办)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网站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道或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备案信息变更、注销与撤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终止网络食品经营的,应当于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动注销。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撤销备案。
 
  第十四条(督促补办) 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符合备案条件但尚未办理备案的主体履行备案义务,并可以按照《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职责分工)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网络销售食品备案、管理工作,开发在线备案管理系统,并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备案申请初步审核、履行属地日常监管责任,监督入网食品经营者网站是否发布违法违规内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履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网络食品安全义务,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违法违规内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委托代理)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办理备案事项,也可以委托网络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办理备案登记不收费。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备案标志
 
  备案标志
 地区: 苏州市 
 标签: 备案管理 网络食品 食品销售 规章 销售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 查处 备案 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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