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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民意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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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1 09:33:44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02
核心提示:为规范省级食品药品举报奖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稽〔2017〕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截止日期 2017-09-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福建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gzcy/myzj/detail.htm?id=1237
  为规范省级食品药品举报奖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稽〔2017〕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于2017年9月10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联系人:林琛,联系电话:0591-87712786,邮箱:fjfdajcc@163.com。
 
  附件下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一、制定依据
 
  本细则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稽〔2017〕9号)、《福建省食安办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操作办法的通知》(闽食安办〔2012〕7号)制订。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受理并直接查处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举报案件,以及省局受理、由市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药品举报案件。
 
  三、奖励范围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 号)与《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食药监稽〔2017〕9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号)第二点规定的不予举报奖励情形;
 
  (二)《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食药监稽〔2017〕9号)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奖励标准
 
  食品类案件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号)第六点规定的标准计算奖励;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给予双倍奖励。
 
  药品类案件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食药监稽〔2017〕9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奖励。
 
  五、奖励流程
 
  (一)权利告知
 
  对符合举报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具体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二)奖励申请
 
  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应填写《福建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通过上门提交、邮寄等方式提交到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中心),并随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匿名举报人应在该申请表中填写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及身份识别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作为身份识别方式。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申请后应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奖励档案。
 
  (三)奖励审批
 
  投诉举报中心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产品类型,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申报表》、《福建省药品安全举报奖金申报表》(附件2、3,以下简称举报奖金申报表),经由稽查处按照举报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财审处审核后,报请局领导审批。对由市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处负责会同具体办案部门确定奖励意见。
 
  其中食品举报奖金申报表在局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局章后,由投诉举报中心报省食安办审核。省食安办对举报奖金申报表提出异议并予以退还的,投诉举报中心应就异议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定应给予奖励的,应当在收到退还的举报奖金申报表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并重新申报。
 
  经审核确认不予奖励的,投诉举报中心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四)奖金发放
 
  举报奖励审批通过后,投诉举报中心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在30天内到投诉举报中心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投诉举报中心经办人员应核对领奖人姓名、身份证号或身份识别代码等信息,确认领奖人身份。领奖人应当在举报奖金申报表的“奖金发放情况”栏中签名确认。匿名举报人不愿意签名的,由经办人员在举报奖金申报表的“奖金发放情况”栏中备注说明,并由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
 
  领奖人身份确认完毕后,财审处应根据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的奖金发放申请材料,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奖金发放。奖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举报人。其中食品类举报奖金由我局据实预支,并按照《福建省食安办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操作办法的通知》(闽食安办〔2012〕7号)有关规定由财审处定期向省食安办申请拨付。
 
  举报奖金原则上应由举报人本人领取,因特殊情况举报人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为单位的,可指定员工代领,奖金领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函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六、其他事项
 
  (一)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代码、或逾期未领取举报奖金的,均视为放弃奖励。投诉举报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举报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保障举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地区: 福建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举报 细则 违法行为 奖励 规范性文件 有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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