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的民意征集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的民意征集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1 09:30:45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9
核心提示:为规范查扣食品先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于2017年9月10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截止日期 2017-09-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福建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gzcy/myzj/detail.htm?id=1236
  为规范查扣食品先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于2017年9月10日前通过在线提交、传真、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联系人:林琛,联系电话:0591-87712786,邮箱:fjfdajcc@163.com。
 
  附件下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食品先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查扣食品先行处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查扣食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查扣食品属于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类型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有关先行处理的意见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易腐烂、变质的不易保管类型的食品主要包括
 
  (一)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二)在一般存储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
 
  (四)已腐烂变质的食品;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易保管的食品。
 
  第六条 先行处理方式主要有
 
  (一)无害化处理;
 
  (二)销毁;
 
  (三)拍卖;
 
  (四)变价处理;
 
  (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七条 查扣食品先行处理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留存、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存措施,以保证案件查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第八条 对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有毒有害食品等可能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查扣食品,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定点屠宰场或其他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业。
 
  必要时,可邀请动物防疫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参与无害化处理作业监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查扣病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易腐烂食品,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条 查封、扣押与先行处理程序应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
 
  查扣食品的先行处理应制作先行处理实施记录,记明先行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理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等信息。实施过程应进行拍照或录像。
 
  先行处理审批、实施记录等材料应随案卷存档。
 
  第十一条 有关查封、扣押及先行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福建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行政处罚 查处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5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