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新食安办〔2015〕26号)

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新食安办〔2015〕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7 08:52:4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3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办代政府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2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办。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食安办〔2015〕26号
发布日期 2015-09-16 截止日期 2015-09-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新疆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464.html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办代政府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2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办。
 
  联 系 人:陈志辉杨刚
 
  联系电话:0991—26309722631257(传真)
 
  电子邮箱:xjfda2006@126.com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促发展、保平安的现实需要。这些年来,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总体上看,我区食品安全状况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期待相比,仍然有比较大的差距,食品安全仍处在问题“多发期”和监管力量“薄弱期”两碰头特殊时期,再加上制度和机制还有待完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风险隐患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一目标,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10月底,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任务全面完成,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基本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到2020年底,我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提升,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加快健全监管体系
 
  (一)健全监管机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和资源,满足监管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地(州、市)、县、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合理划分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
 
  (二)完善工作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形势会商、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与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相互支持配合的合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和奖惩约束机制。
 
  (三)夯实监管基础。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按乡镇(街道)或特殊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监管协管员,经费由县级政府予以保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食药监财〔2014〕20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指导意见》(食药监财〔2014〕218号)要求,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解决办公业务用房,配备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软、硬件设施,保障其办公和执法的基本需要。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依法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打击力度,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管,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治地治水、控肥控药,净化产地环境。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加强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查、处罚信息,倒逼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召回办法,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责任约谈,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督促企业依法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完善生产操作规范,全面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实行食品监督抽检分级负责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风险,完善防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有效控制风险。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规范管理和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探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六)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和场所,以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为重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综合治理,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按照“持证经营、规范操作,索证索票、定点采购,明厨亮灶、确保消毒,量化分级、脸谱上墙”工作目标,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农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要支持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完善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案件信息发布等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犯罪案件督查查办力度,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条件或知情不报等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八)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内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食品召回、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负岗位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管理责任。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要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九)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组织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守信誉、依法经营等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文明诚信经营,严格行业自律,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推动企业建立诚信长效运行机制。强化企业信用监督,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记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企业的治理力度。
 
  (十)落实不合格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下架、退市销毁制度,严防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严格查处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的行为。对未及时下架、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责令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加强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快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快地方特色食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及时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
 
  (十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统一制订、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强化食品的风险评估,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科学开展风险评估、交流和预警。健全跨地区、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实现对监测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快速、准确研判与预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十三)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制定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加强自治区、地州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力争到2020年,构建以自治区级检测机构为骨干,地州市、县(市区)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需要。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十四)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体系,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导生产。继续深入推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一单通”,有效建立流通环节食品追踪溯源机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到2020年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不断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十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重点为一线执法队伍配备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加大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炼、作风廉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七)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加大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打击犯罪等环节的密切协作,提高食品监管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十八)推进社会参与监管。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12331”信息平台作用。在食品安全各环节全面落实“吹哨人”制度,促进企业员工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严格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及奖金兑现工作。建立联动机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作用,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渠道。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媒体沟通,强化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七、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安全体系,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做到“五有”,即有机构,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职;有职责,认真落实日常现场检查职责和市场产品抽检两项职责;有岗位,包括日常检查、抽检执法、检验检测三类岗位;有人员,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有手段,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各种手段,依法落实好监管职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督促食品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高压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8000万元经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工作专项资金,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和督查考评。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问责,对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扎实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实施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五年规划,消除主要食品的“餐桌污染”。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
 地区: 新疆 
 标签: 工作意见 饮食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