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反馈给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393736,邮箱:zjspc2005@126.com。
附件: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
2019年9月16日
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随机抽查,系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等情况,采用随机方式进行的现场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第三条 随机抽查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企业、直查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的随机抽查活动。包括依法组织实施的各类飞行检查、对企业主体责任自查报告的现场核查、对企业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监督评审等。
第五条 随机抽查由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随机抽查一般采用异地交叉检查的方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随机抽查实行“双随机”办法,即:被检查企业从企业主体名录中随机抽取;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必要时辖区监管人员可以参与。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参与随机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随机抽查相关情况或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下列企业应纳入随机抽查的重点并加大抽查频次:
(一)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有不合格或问题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或发现虚报、瞒报的;
(四)曾经被媒体曝光或消费者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六)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重点食品企业。
第九条 对发生食品安全质量事故、抽检监测发现不合格或问题样品、虚报、瞒报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被投诉举报或者媒体曝光有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可通过“单随机”方式直接开展检查。
第十条 随机抽查检查企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生产环境:是否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场所是否存在杂乱、饲养家畜家禽及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等问题;
(二)食品原料: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原料或掺假掺杂原料;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对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GB2760等相关标准,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
(四)回收食品处置:是否存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加工或者使用过期或临近保质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
(五)被媒体曝光及被举报投诉的问题的真实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或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处置和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前,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随机原则组建检查组,明确被查企业、检查内容等,下达随机抽查任务书(附件1)。检查组应根据任务书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细化检查程序。必要时,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与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等联合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质的监管人员和1名以上食品生产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审查组长参加。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行政监管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实施随机抽查前,检查组应提前召开碰头会议,进一步明确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关键证据等。根据举报组织实施的抽查,应尽可能在检查前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掌握相关线索。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企业。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检查组应适时将到达时间等信息通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并执行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对随机抽查的工作指导,应指定专人与检查组保持联系。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指导并参加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被检查企业有义务协助、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配方、购销台账、工艺控制等记录,回答检查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相关证据。
检查组可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被检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检查现场的负责人应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随机抽查记录》(见附件2)和相关检查记录材料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注明并记录。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被检查企业无法现场提供相关材料的,检查组可告知联系方式,由其事后向检查组提交或向组织实施单位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应允许被检查企业现场整改,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该缺陷或问题及现场整改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由检查组委托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下达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及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即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五) 其他需要报告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被检查企业涉及严重违法生产的,检查组应立即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直接依法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并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检查组应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发现需抽取样品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随机抽查报告(见附件3),提出处理建议。检查任务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说明材料,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等,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随机抽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后处理建议,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后处理建议包括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暂停生产、立案查处等。负责后处理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和检查组组长。
对于重大案件,组织实施单位应将随机抽查情况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第二十四条 下达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随机抽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五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录入《浙江省食品生产监管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及时公布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企业主体责任自查报告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其组织安排、检查程序和结果处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随机抽查可以覆盖上述监督检查事项,对同一家企业相同问题不重复组织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 附件点击下载】:1、随机抽查任务书
2、随机抽查现场情况记录表
3、随机抽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