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奶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奶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4年7月15日前反馈给我们。
意见反馈的方式包括:
1、电子邮件:hebfdashipinchu@163.com;
2、传真:0311-83720046;
3、信函邮寄: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消费食品监管处,邮编050090(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上述三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
河北省“奶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奶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奶吧”是指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现场制作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单位。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奶吧”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奶吧”开办者按饮品店进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奶吧)”。
第五条 “奶吧”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奶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奶吧”奶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奶吧”核发营业执照,打击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奶吧”开办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与加工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与制作供应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容器;
(三)加工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合理;
(四)有相应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五)有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及用具;
(六)有原料乳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奶吧”开办程序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奶源质量安全审核申请;
(三)“奶吧”开办者取得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奶源质量合格证明后,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持《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奶吧”经营要求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必须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资质的鲜奶收购站或具备资质的牧场采购原料乳,采购原料乳时必须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证明和所购当批生鲜乳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三)原料乳运输、贮存采用密封的隔热、保温容器。盛奶容器宜为不锈钢制造,并做到清洁卫生,严格杀菌。
(四)要加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奶。加工过程中除原料乳、发酵剂、糖外,不得使用其他任何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入其他食用物质,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加工腐败变质或感观性状异常的原料奶;
(五)具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
(六)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对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发现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八)原料乳及其制品要在冷藏条件下批批留样,原料乳留样量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加工后的成品留样数量不少于2个销售包装,留样时间不少于产品所标示的保质期限。
第十条“奶吧”开办者要定期开展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6至9月每月至少检验两次,其他月份每季度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奶吧”应于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救治,控制并封存剩余食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奶吧”实施监督管理,单独设立台账和监管档案,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