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涉农法治营商环境,市农业农村局在《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年版)》和《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调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济农农〔2024〕25 号)基础上,拟继续扩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研究起草了《济南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调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限为2025年6月19日至6月2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nyjzc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济南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调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1026室,邮政编码250099,联系电话:0531-51709139。
附件:济南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调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调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情形 |
1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1. 经营主体仅限花卉经营者; 2. 涉案农药为非禁用农药; 3. 货值金额小于200元; 4.两年内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6.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1.涉案饲料为宠物配合饲料; 2.货值金额小于500元; 3.两年内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3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1.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 2.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 3.宠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 4.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4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
1.涉案动物为非食用性利用的宠物,且数量不超过两只; 2.未造成疫情传播; 3.当事人已经退还销售款项或与购买者达成和解协议; 4.两年内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6.未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