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改,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于3月21日前反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联系电话:0991-2810857
电子邮件:fgc@xjaic.gov.cn
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改稿).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稿).xlsx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