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升全省企业标准备案质量,更好地服务食品生产企业,我委组织起草了《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以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以信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的,请在信封或邮件标题上标注“企标备案办法意见建议反馈”字样,同时请附有具体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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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附件2: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本省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向本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可办理备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办理备案。
第三条 【严于依据】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 【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对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五条 【备案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负责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并指定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 【网上备案】企业标准备案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在线办理。
第七条 【企业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的企业标准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公开承诺。
第八条 【企标内容】企业标准文本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执行。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前言、范围(包括生产工艺)、原辅料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等。
企业标准文本应注明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内容。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
第九条 【备案前公示】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反馈意见。公示期满,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完善备案材料后申请备案。
第十条 【材料要求】企业标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电子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文本;
(四)编制说明(列明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主要依据及相关论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受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备案范围,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属于备案范围,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线退回备案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三)不属于备案范围,在线退回备案材料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完成备案】备案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完成备案后应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加注备案日期及编号,并公开企业标准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备案编号格式为:32(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三条 【备案有效期】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不设有效期,企业应对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当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企业标准与其冲突时,原备案自行失效。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或撤销备案,修订或撤销后,原备案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备案无效】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无效。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的备案材料的;
(二)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均可向备案部门提出核查建议。备案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注销备案登记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备案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前备案的,备案继续有效,修订或新申请备案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18年1月,原省卫生计生委发布1号公告,我省自2018年2月1日起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备案,同时废止了原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苏卫监督〔2010〕21号)。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发布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升全省企业标准备案质量,今年年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苏卫法规便函〔2023〕2号),将研究制定《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列入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由省卫生监督所牵头开展《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起草工作。
二、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注重解决目前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备案工作提供更为详细、实用、规范、统一的依据,提升全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质量。主要原则为:一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二是与国家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要求保持一致;三是要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备案的规范或文件要求。
三、制定过程
(一)完成办法初稿(2023年1月-3月)
1至3月,省卫生监督所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收集整理,梳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收集整理了19个省市发布的关于企业标准备案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比对不同省市在备案范围、工作程序、申报材料、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逐条对照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好的经验做法,在结合我省多年来备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草拟出《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初稿)》。
(二)开展论证研讨(2023年4月)
4月,结合今年的企业标准备案质量核查工作会议,省卫生监督所组织13个市级备案机构的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对《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初稿)》进行论证研讨,对目前备案工作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提出了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
(三)开展交流调研(2023年4月-7月)
4至6月,在前期收集整理外省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备案办法制定工作专题调研方案,分别赴湖北省及上海市进行实地调研。3月和7月,安徽省、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也先后来我省就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进行交流调研。通过座谈交流、现场参观、文件学习等方式,深入了解其他省市关于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具体工作措施。
(四)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8月)
根据前期的省内座谈研讨,省际调研交流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初稿)》,形成《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并于8月2日在宿迁市组织召开系统内的讨论会,对《江苏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再一次进行研讨论证。讨论会对征求意见稿草稿的具体内容逐条逐项进行研讨,对个别条款的具体表述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定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九条,重点对企业标准备案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备案流程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一)明确备案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向本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可办理备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办理备案。
(二)明确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的企业标准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公开承诺。
(三)明确备案流程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满,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完善备案材料后申请备案。
备案部门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加注备案日期及编号,并公开企业标准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四)强化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均可向备案部门提出核查建议。备案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注销备案登记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法律法规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四)《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19〕36号)
(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六)《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七)《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办食品〔2016〕2号)
(八)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