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检验检测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6月29日前反馈至省局特设处。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调查征集”提出意见(网址:https://scjg.hubei.gov.cn/)。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83134725@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湖北省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湖北省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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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湖北省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检验检测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已获取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证(含核准证)的特种设备生产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可参照本办法对市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监督检查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级获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对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所在地的市、县局负责实施对管辖区域内获证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并参加由省局组织实施的证后监督检查,监督第三方检查机构现场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局应当支持和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实施科学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第五条 证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局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订省级获证单位的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在获证单位信息数据库按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按规定公布年度证后监督检查结果;
(三)组织实施省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并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管;
(四)督促被检查单位(获证单位)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许可规定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五)落实省级年度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局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获证单位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并向省局提供被检查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情况;
(二)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协助、监督现场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下达监察指令,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获证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许可规定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落实整改,确认被检查单位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上报省局;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组织查处;
(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级局主要职责参照市级局执行。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获证单位)主要责任义务为:
(一)依法承担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接受省、市、县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四)按规定向省、市、县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条 检查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省局委托事项,编制现场证后监督检查方案并报省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组建现场证后监督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为3-4名,检查人员应从专家数据库随机抽选;
(三)发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明确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书面报告省、市、县局。根据情况,现场检查组积极配合省、市、县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四)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监督检查工作备忘录》(见附件)等检查见证资料;
(五)在完成省局委托事项后,向省局报送年度现场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其见证资料;
(六)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 检查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省、市、县局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证后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是检查获证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是否依法从事许可活动,核查在鉴定评审、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获证单位被列入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同一年度不再对该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证后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核查获证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核查在鉴定评审和监督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获证单位的许可项目、检查人员的技术特长、以及相关业务的通用性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等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特性,对获证单位实行分类(见附件)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省级被检查单位数量、检查内容和要求。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名单在实施检查前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监督抽查:
(一)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二)上一年度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其他获证单位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开展证后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证后抽查对象和范围应最大限度包含各类特种设备许可项目、包含提供鉴定评审技术服务的主要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第三方检查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和被检查单位具体情况成立现场检查组并确定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随机抽取。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检查工作应认真、客观、公正、透明。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是上一次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第三方检查机构制订的现场证后监督检查方案,应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报送省局审核,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检查方案应包括:
(一)检查依据;
(二)检查计划(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安排等);
(三)检查程序和要求;
(四)检查人员及其分工;
(五)监督检查记录表及备忘录;
(六)检查资料归档及上报等内容。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组组长由第三方检查机构指定,并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时间为1至2天。市、县局应指派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参加,省局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第三方检查机构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市局,现场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件,并根据检查方案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事项为:
(一)检查形式:对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现场进行抽查,查阅见证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二)检查内容:检查许可证管理、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运行、产品质量控制,核查上一次鉴定评审、监督检查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记录:逐项填写监督检查相关记录表,填写记录应清晰、真实,并言简意赅,能反映实际工作状况;
(四)填写备忘录:在《监督检查工作备忘录》中提出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问题和建议,根据情况由监察人员下达监察指令;
(五)签名确认:在《监督检查工作备忘录》中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由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后,检查组应及时梳理、汇总现场检查资料,并向第三方检查机构移交存档。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检查机构在完成省局委托的现场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后的30日内,向省局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方案;
(二)检查工作概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及建议;
(五)相关工作见证等附件。
第四章 整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制订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被检查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县局应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六条 省局应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市局上报的整改结果确认情况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省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证后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局对被检查单位的涉嫌违法行为,或对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一)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二)约谈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通报;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罚款;
(五)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局应建立约谈机制,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等问题突出的获证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
第三十条 各级局应建立健全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获证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有权对检查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检查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守企业商业秘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附件:2.湖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