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5月15日至5月24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太湖东路105号常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59867141@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起草说明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体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抽检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群众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纳入的信息。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风险分级
第十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食品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划分。依据生产企业的食品类别静态风险因素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确定企业初步风险等级,再运用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确定食品生产企业本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初步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两者相加即为初步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A级风险最低,D级风险最高。
第十二条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指标〉的通知》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确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定,其中一个一般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为2分;一个重点项判定“否”的,风险分值为15分;食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记录使用《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对监管年度周期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
第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分值比例放大确定,计算公式为:企业风险分值=静态风险分值×100/40。
第四章 信用分类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严重失信,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风险等级:
(一)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现三批次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通报批评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责任人因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较重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两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一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二)出现两批次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不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的;
(四)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舆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一般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一)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
(二)监管部门发现企业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
(三)有一次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查实问题等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理的;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问题,在下次监督检查中再次查实仍然存在的;
(六)三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七)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
第十九条 除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列举情形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规定的其他应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主观过错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信用类别。
第二十条 未发现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列举情形,信用类别为守信,一般按初步风险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一)连续两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应当按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信息,确认企业获证产品类别,对照《静态风险表》,核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应当结合监管年度周期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对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确定。
为满足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的要求,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监管年度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同一监管年度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多次全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的,以最后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打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 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上一监管年度周期食品安全监管记录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下一监管年度周期监管等级和监督检查次数。
第二十六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A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B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C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D级信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第二十八条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生产企业生产者,在信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由市局主导、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手续,开辟行政许可、委托考核“绿色通道”,加快许可进度;
(二)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数;
(三)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四)积极扶持生产经营者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评优评奖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做出规定,而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管年度周期,是指前一年的12月1日到每年的11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2
《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制度(试行)》),现就《制度(试行)》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制度(试行)》的必要性
1.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明确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
2.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需要,《创建验收标准》明确“示范引领”项目中信用监管为必选项,需创新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专业模型。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形成行之有效的食品生产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二、《制度(试行)》的起草过程
今年4-5月份,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利用各种资源及渠道广泛收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起草制定了《制度(试行)》初稿,先后征求了市局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处、法规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意见,最终形成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制度(试行)》主要内容
《制度(试行)》由七章共32条组成,针对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信息归集、风险等级、信用风险、程序要求、结果运用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界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概念,规定适用范围,确定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信息归集”,主要明确制定食品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范围、信息归集方式等。
第三章“风险分级”,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初步风险分级的确定进行规定,包括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计算。
第四章“信用分类”,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状况、确定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和信用修复等。
第五章“程序要求”,规定静态风险分值和动态风险分值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结果运用”,强调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相关激励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对《制度(试行)》的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