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商事登记服务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9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gxgsjqyc@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泽霖,0771-5531253。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商事登记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大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1+1+4+3+N”目标任务体系,全面落实广西市场监管“1145611”工作思路,坚决按照“1010”文件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改革举措优化整合和完善衔接配套,提供全方位、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以优质服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贡献改革力量。
二、主要目标
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的登记体系为核心,以形式审查、信息化查验和标准化登记为手段,以便利化退出机制为补充,以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为保障的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模式,进一步厘清登记机关和市场主体权责边界,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和投资者意愿,淡化商事登记的行政许可属性,推动商事登记从“主观许可”向“客观确认”转变。
三、基本原则
(一)自主自治原则。在市场主体登记各环节,充分赋予市场主体最大自主权,充分体现市场主体自治意愿,最大限度减少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
(二)信用承诺原则。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公示确认原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规范的,依法予以确认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即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
(四)便捷高效原则。解放思想、鼓励创新,落实改革容错机制,打消窗口工作人员推动落实改革的顾虑。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集成服务,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
四、实施范围
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区)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登记自主申报制。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并记载于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进行承诺,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可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或备案的文书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化水平。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对申请文件、人员资格、住所(经营场所)等进行自动校验审查。鼓励、引导申请人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功能,确认其与传统印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放宽市场主体场地限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除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外,市场主体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迁移意愿,实行市场主体区内“自由迁移、自主办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市场主体迁移的,各级登记机关不能以改革中免登记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接收档案、办理迁移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登记,各片区管委会应当针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事前预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五)保障迁移自由。通过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设立的市场主体申请迁移的,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迁移意愿,不得以改革中免登记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接收档案、办理迁移登记,确保市场主体在广西范围内“自由迁移、自主办理”。
(六)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行简易注销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办理简易注销;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承诺文字、形式不规范的,可以补正无需重新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公示之日起70日内自主撤销公示的,可再次提出简易注销登记,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登记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对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是我区深化“证照分离”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措施认认真真推进、实实在在落地,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主动转变监管理念,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督促企业自律,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大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相关内容、服务举措、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加强对商事登记确认制的政策解读,扩大改革的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组织实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使用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或市场主体登记,各单位于7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事登记确认文书规范(2023版)》《商事登记确认提交材料规范(2023版)》(见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确认文书材料规范)办理商事登记确认制相关登记、备案业务,请同步更新对外发布公开的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对于申请人不使用商事登记确认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或登记确认文书材料规范中未列明的事项,按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执行,各单位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可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政策举措,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尽责履职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视为履行审慎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结合《商事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见附件3),加强对按商事登记确认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审管有效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试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商事登记确认文书规范(2023年版)
2.商事登记确认提交材料规范(2023年版)
3.商事登记确认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