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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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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08 09:50:05  来源:成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237
核心提示: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发布单位
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8 截止日期 2022-08-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成都市
备注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二处  邮编:610041;

3.邮箱:chengdusfj@163.com。

附件:1.成都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成都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发现存在油烟污染问题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或者报告。

第五条(责任主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油烟污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行业协会)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推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设备,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七条(绿色低碳)

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和清洁能源和高收集率、高净化率油烟治理设施,淘汰落后油烟净化设备。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八条(防治宣传)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经营。

第二章  源头防治

第九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油烟污染源及油烟排放监测工作,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试点,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餐饮服务业产业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指导协会开展餐饮行业自律,大力推广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等油烟污染防治技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商务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登记许可中落实项目选址等法律规定,加强生产销售环节油烟净化设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等内容的规划管控要求;在城市开发、更新过程中,规划适当比例的商业用地用于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出租、出借过程中,如实告知所销售、出租、出借的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提供餐饮服务、在禁止时段和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监管;依法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查处工作。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积极开展餐饮油烟治理技术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研发。

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项目选址)

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防止、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已有的不符合餐饮产业发展规划的餐饮场所,不得改建和扩建,并逐步退出。

第十一条(禁止露天烧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经营区域和时段从事露天烧烤、破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或者为露天烧烤、破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提供场地。

第十二条(禁止选址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餐饮项目分布情况的排查,制定本辖区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禁止选址清单。

第十三条(业态清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编制并公布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清单。

以下项目不属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粥粉面、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审批管理)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照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填写承诺书;对禁止选址清单内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经营范围后标注“(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第十五条(禁止选址告知义务)

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的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所销售的楼盘有无专用烟道进行告知、公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标注。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标准制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完善本市餐饮服务企业设置规范、技术标准,明确开办餐饮服务企业的环保、卫生及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告知制度,告知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本市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

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依照选址清单对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选址信息进行审查,禁止不符合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入驻平台。发现已入驻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鼓励餐饮配送从业人员对不符合选址清单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净化设施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新开办)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到排放标准。

鼓励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配套建设油烟集中收集和净化设施。

第十九条(净化设施的使用和养护)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日常油烟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清洗、维护台账备查,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原则上每三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规范化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使用五年以上的或存在三宗(含三宗,非同一投诉人)以上投诉的且经具备油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仍为超标排放的,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洗维护、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专用烟道设计和施工)

本市新建、改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烟道。

设计单位在建设施工图中应当对专用烟道和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的用房予以标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专用烟道设置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对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把关,发现未按图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专用烟道使用与改造)

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距离控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标准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餐饮场所改造专用烟道应当经相关权利人一致同意,并符合既有建筑烟道改造技术导则等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餐饮场所专用烟道的运行和维护承担主体责任。转让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注明专用烟道责任的移交。

第二十二条(专用烟道的共同使用)

多个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共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专用烟道,受托人为专用烟道的管理人,负责专用烟道的运行和维护,承担相应责任。共用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为专用烟道的管理人,负责专用烟道的运行和维护,承担相应责任。共用人未委托且无法确定实际管理人的,共用人均为专用烟道的管理人,负责专用烟道的运行和维护,承担相应责任。

专用烟道的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合理分配各餐饮场所排入专用烟道的排烟量,确保排烟量总和小于专用烟道可容纳的最大排烟量。

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共同使用专用烟道的,应当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并由管理人重新评估、合理分配排烟量。

第二十三条(油烟排放)

餐饮油烟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并严格执行法定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排入民用烟道、下水管道或通过私挖地沟等方式进行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视为油烟排放超标。

第二十四条(能源结构优化)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木材等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五条(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推广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规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以及油烟扰民投诉突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粘贴经营规模识别标识,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层监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台账和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和清洗记录等情况的巡查,协调处理油烟扰民投诉,依法引导不符合经营场所选址条件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限期调整业态或变更经营场所,规范经营。

社区、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规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联动治理)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餐饮油烟治理牵头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落实治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和油烟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违反规定设置烟道、销售或者租赁活动中进行可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查询资料、复印档案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治理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和科技治理能力。

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对于利用变更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服务经营的有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典型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以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拒不按照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拒不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设置的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职责)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及超范围经营等非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油烟净化、除异味等产品(商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以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三)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非正常方式排放油烟的;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第三十二条(存量处理)

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物业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积极按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转换经营业态或者经营场地。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到期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告知、公示、标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未对所销售的楼盘有无专用烟道进行告知、公示或未销售合同中予以标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平台公司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建立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告知制度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对入驻平台餐饮服务经营者选址信息进行审查,禁止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入驻平台的,或者未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日常管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未按规定清洗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术语含义及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名词释义)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

(二)本条例所称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三)本条例所称大型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饮服务企业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四)本条例所称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五)本条例所称无组织排放,是指未通过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六)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是指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去除效率在90%以上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起草了《条例》。

二、形成过程

2021年7月6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成办发〔2021〕67号),为我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奠定了制度基石。鉴于该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不能设置处罚条款等原因,需要进行完善和升级。2022年市城管委组织《条例》起草小组,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实地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分析研判我市餐饮油烟治理现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联席会、现场推进会、督导检查等契机,多次与相关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沟通座谈,探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路径,充分吸收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完善了《条例》。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8条。《条例》充分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餐饮油烟污染源头管控不力、规划布局不合理、烟道设置不合规、科技赋能不足、协调联动不够、制度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沿着系统谋划、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分类处置、科技支撑的主要思路,厘清了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科技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责;建立了禁止选址清单、产生餐饮油烟的业态清单、证照办理审核把关等管控手段和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油烟污染行为发生;明确了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清洗等主体责任,确立了基层共治、部门协同等工作机制,特别是新增饿了么、美团等互联网公司在餐饮店铺入驻平台时要履行把关审核职责的要求;注入智慧监管活力,提高科技治烟效能,注重发挥在线监测系统和建设餐饮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的作用;尊重历史、结合现状,明确了存量、新增餐饮店铺分类处置原则,从而实现新增污染源为零,存量污染源递减的工作目标。

 地区: 成都市 
 标签: 污染防治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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