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林业局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编57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fsczqyj@163.com。
海南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19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本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包含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
省和市、县、自治县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村(居)委会配合做好辖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设立省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广泛开展爱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本省爱鸟周,8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第六条 支持建立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发挥鉴定机构资质权威作用,为执法机构提供科学结果。
第七条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立收容救护场所。未设立机构、建立场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的栖息地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为准。
第十条 违法猎捕、交易、运输、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或者服务的单位、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禁止其从事野生动物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违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有关程序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