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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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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19 04:38:57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15
核心提示:为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生产行为,进一步保障我省特殊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要求,在前期实施《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截止日期 2022-11-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为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生产行为,进一步保障我省特殊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要求,在前期实施《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总监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hljtsspc@163.com;联系电话:0451-87975687。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附件(点击下载):   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度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所有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制度。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特殊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特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在作出涉及特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企业食品安全总监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企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特殊食品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特殊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及时提出停止相关特殊食品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管理层级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各层级食品安全总监对下级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享有任用、提名、考核等行政管理的权限,以确保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受权人第四条)

第六条   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第七条  企业食品安全总监作为企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或任命,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特殊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和规范企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特殊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应商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等特殊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特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组织特殊食品安全自查,评估特殊食品安全状况,阻止、纠正特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召回;

(五)全面汇总特殊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召开特殊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特殊食品安全回顾分析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性进行系统分析,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审工作;

(七)组织拟定和完善特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搜集、分析和处理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特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查找具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特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特殊食品安全信息并提出改进措施;

(九)参与建立和完善特殊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十)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对相关人员与特殊食品安全有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考核;

(十一)参与特殊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活动:

1.特殊食品安全管理文件的批准;

2.企业标准、物料及成品内控食品安全标准的批准;

3.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5.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6.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7.产品召回的批准。

(十二)在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1.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委派的机构或工作组对生产企业实施的各种监督检查、抽查和调研,如实反映特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2.按照自查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监管部门上报企业自查情况;

3.企业发生的重大特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舆情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立即上报省、市(地)市场监管部门;

4.其他应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事宜。

(十三)组织企业成品放行审核。

1.该批产品实际生产工艺、配方与已注册或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

2.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齐全;

3.按照相关规定对原辅料、内包装材料等进行了供应商审核和检验;

4.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所有必要的检查、检验和验证均已完成,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真实完整;

5.不存在其它可能影响特殊食品安全的因素。

(十四)对产品进行审核并放行的批准和相关操作,电子信息系统中应有明确操作结点和操作记录;

第八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一)督促落实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特殊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食品以及发现的特殊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特殊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具备以下能力:

(一)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特殊食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有特殊食品审查细则要求的相关学历、职称和工作年限等要求;

(三)熟悉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监控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的专业技能、识别和防控特殊食品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担任食品安全员具备以下能力:

(一)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规定》相关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及时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按相关要求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食品安全总监签订书面授权书或任命文件,及时上报属地市(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省局特食处,同时上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情况表》(附件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履历表》(附件2)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履历表》(附件3)等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相关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等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指导意见冲突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情况表》

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履历表》

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履历表》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特殊食品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 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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