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26 16:31:4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开展了《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修订工作。现将《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9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电子文档请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感谢支持!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26 截止日期 2022-09-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开展了《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修订工作。现将《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9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电子文档请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感谢支持!

联系人:付老师

电话:028-86607529 邮箱:444293076@qq.com

附件:   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分为8个子专业:

(一)计量测试。涉及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

(二)危险化学品鉴定。涉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危险运输货物分类和鉴定等。

(三)食品质量检验检查。涉及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与食品有关的科研工作、实验室管理、抽样工作、检查工作和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工作等。

(四)特种设备检验。涉及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检验检测、研究和其他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工作等。

(五)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涉及从事各类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质量检验工作等。

(六)标准化研究。涉及从事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评估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WTO/TBT通报与咨询,TBT研究与服务;商品条码管理,物品编码技术研究与应用,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物品编码与标识体系推广,条码质量检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和应用等。

(七)质量管理与审核。涉及从事质量管理及实验室质量管理、质量审核、审查、考评、认证认可工作等。

(八)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涉及从事工业产品、消费品及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检验检测、评价、鉴定、研发工作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本专业相近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监管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本专业相近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监管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本专业相近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监管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市场监管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市场监管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或发表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计量测试、危险化学品鉴定、食品质量检验检查、特种设备检验、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标准化研究、质量管理与审核、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等业务工作,工作质量稳定可靠,业绩较突出。

(2)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法规1个及以上,或者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2个以上;或参与研制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并获得证书1个以上(排名前5)。

(4)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专利发明等科学活动,并承担了相应工作任务。

(6)参与的相关项目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若个人未获得证书需提供成果登记证或由单位出具参与工作的证明等。

(7)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需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学术论文、着作等)。论文或着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较重大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项目,能够解决较复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6);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着作权2项以上(软件着作权人或第一发明人)。

(2)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排名前6);主持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排名前6),或其它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6),或参与研制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并获得证书2个以上(排名前3)。

(3)作为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市、州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等1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研课题的研究2项以上,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6)主持完成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500万元以上。

(7)在全省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论文评比,并获得一等奖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2次以上并获奖;或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的评比2次以上。

(8)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或批复成立,并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9)作为负责人完成市州级计量标准/项目考核累计50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0)主持完成2项以上较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编写的技术报告被事故调查组采用,且事故调查结论得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批复结案,或技术报告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实施,对风险处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且取得明显的效益。

(1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纤维及制品公证检验累计20万吨以上,在国家公证检验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检验抽验相符率位列全国前5名,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任工程师以来,撰写论文、论着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着(或合着)出版本专业着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着作已正式出版。

(3)作为第二、第三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实验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了本行业的发展。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或第二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参与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1项以上;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制修订2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5项以上;或作为负责人研制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并获得证书2个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国家质量奖(个人)、天府质量奖(个人)、省级专利奖等省部级专业性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主持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市场前景好,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6.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论文、论着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着出版本专业着作1部,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着撰写5万字以上,且着作已正式出版。

(3)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着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论文、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八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任现职以来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获得工程类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事绩突出,受到省、部委主管部门公开表彰。

(四)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五)获得行业领域国家或省级奖项。

(六)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事绩突出,受到国务院、省、部委公开表彰。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质量奖、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或担任国际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青年奖,或取得科普宣传类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项。

(五)获得行业领域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六)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突出贡献奖。

(四)获得行业领域国家或省级奖项3项。

(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七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职称专业非相近专业。

(三)破格申报人员。

(四)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职称申报者。

(五)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乡村振兴政策的职称申报者。

(六)取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七)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申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职称申报者。

(八)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主研人员”、“主要成员”及“主要完成人”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高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六)专着译着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

(七)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八)“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获得工程博士专业学位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再享受第九条第(四)款政策。

第十九条 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地区: 四川 
 标签: 指导意见 市场监督 评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