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8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纸质材料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张文军,联系电话:0771-5827655,电子邮箱:gxipofl@163.com。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邮编:530028。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可以参与办案的全过程,负责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案件合议组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遴选、聘用和管理自治区技术调查官。
第四条自治区和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案情可以选任一名或者多名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由合议组决定。
案件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合议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及定向邀请等形式,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库。
(一)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个人自荐,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三)定向邀请。如案件涉及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可紧急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入库。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5年以上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
(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调查工作;
(四)对具有专利行政调处、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或拥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自治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名录库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实,取消技术调查官资格,从名录库中清退,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严重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关于回避规定的;
(五)一年内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
(六)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的;
(八)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
第十条 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合议组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技术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技术事实认定表决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并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的,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技术调查官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其作为对技术调查官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在各级司法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维权援助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