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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藏自治区线下无理由退货指引(暂行)》(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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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11 04:15:45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5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优化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稳步提升,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消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西藏自治区线下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7 截止日期 2022-07-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西藏
备注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优化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活力,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稳步提升,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消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西藏自治区线下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交流和沟通。

联系电话:0891-6339703,电子邮箱:wljyjgc@163.com

附件:   1.西藏自治区线下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2.《经营者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西藏自治区“线下无理由退货”指引(暂行)

第一条为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安全感,全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坚持“政府倡导,企业自愿,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有序推动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

本指引所称线下,是指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且于线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实体店。

本指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个人。

第四条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秉持“鼓励倡导,自愿承诺,自主实施,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实体店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自行确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时限等,但须做到:

(一)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

(二)将“无理由退货”标识和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流程、时限以及相关细则说明,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四)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无理由退货承诺,并详细说明无理由退货商品品种、范围、时限、流程等注意事项。

(五)在提供消费者的购物票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信息。

(六)无理由退货安排专人跟进,确保退货落实到位。

第六条鼓励实体店作出高于以上要求,且更有利于提升消费者体验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七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可在实体店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发票或购物凭证遗失的,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或与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十条无理由退货返款方式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一条消费者自行承担退回商品所产生的运费。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个人不当利益,不得实施“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等不当行为。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出于非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退货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鼓励经营者建立恶意退货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经营者履行承诺应当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若发现经营者未执行承诺或执行不到位,可要求经营者改正,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视情况对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给予公示激励和宣传扶持。

第十五条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单位,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与创建资格,从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发现实体店未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予以口头或书面告诫一次;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退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实体店,须清除店内无理由退货表示和宣传资料,不得再以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申请调解。

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经营者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营者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铺)。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二)主体合法经营。近一年积极参与消费者调解事宜,无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行政处罚记录;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在失信限制名单(含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录及企业法人黑名单)的;其他不宜实施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的情况。

(三)落实相关制度。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

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等。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申报。

(二)属地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根据申报条件审核,确认参与资格和承诺事项。符合条件的,在店内悬挂“无理由退货”标志,标志由属地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制作,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申报材料

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的申请人应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申报表;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或电子版照片;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承诺书;

4.参与承诺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商品名录及无理由退货时限;

5.参与无理由退货商品名录;

6.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动态管理

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对参与线下“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与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线下无理由退货”申请表

 地区: 西藏 
 标签: 经营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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