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27 17:16:1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87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7 截止日期 2022-07-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hrkjc@126.com;2.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 市市场监管局认可处收,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7月26日。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办理,并组织对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后续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并依据职责对在监管中发现涉嫌存在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被审批人开展执法检查及相应处理。

第五条(申请主体条件)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还需满足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不愿作出承诺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六条(告知内容)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法律后果;

(五)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承诺内容)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市市场监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市市场监管局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监管;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行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申请与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或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市场监管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

经市市场监管局和申请机构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资质认定决定和资质认定证书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经机构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第十条(文书和证件的送达)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机构颁发相关文书和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依法、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对被审批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后续监管。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后续监管。

第十二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决定。

对于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依法给予处理。

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资质认定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撤销资质认定决定的流程)

作出撤销资质认定决定前,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向被审批人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审批人陈述、申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记录。被审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准备及听证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被审批人自在被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诉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市市场监管局经听证后决定或者直接撤销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撤销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审批人。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监管;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行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机构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市市场监管局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6.《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等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地区: 上海 
 标签: 资质认定 市场监督 检验检测 规范性文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