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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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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9 12:52:56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91
核心提示: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6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8 截止日期 2022-06-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黑龙江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21〕23号)等相关精神,为有效解决我省小微企业多而散、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6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

电话:0451-87111126

邮箱:195848293@qq.com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8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21〕23号)关于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有关要求,把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短板,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厅制定《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分区域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平台,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监管难问题,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与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防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布局和收集范围

(一)收集试点布局。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单位布局,独立建设试点收集单位,各市(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分布、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及收集能力等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确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下称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鼓励利用处置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参与集中收集体系建设,每个设区的市不超过2家试点单位,避免能力过剩。列入国家“十四五”“无废城市”建设的市应率先开展收集试点工作。

(二)危险废物收集范围。鼓励试点单位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平台,以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基本单元,建立区域收集网格,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含1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科研机构、学校、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行业实验室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收集范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矿等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5吨以下的废矿物油或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可纳入收集范围。执法部门罚没的危险废物,原则上可代为收集贮存。支持废矿物油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单独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

2.医疗废物;

3.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6.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结束后执行国家新的管理规定。

三、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环境管理

(一)试点单位准入。试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积极参与集中收集试点。收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持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试点单位日常管理。试点单位应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并与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系统数据同步,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可追溯,未完成系统建设和数据同步工作的,严禁开展收集工作。试点单位要依法落实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全过程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应建成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贮存的,需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合理规划收集路线,拼车运输,鼓励收集后直接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收集前应通过产生来源、资料查阅、检测分析等手段明确收集对象的组成成分和危险特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三)拓展试点服务功能。试点单位要与小微企业签定收集协议,在收集区域内协助管理部门对产废单位和产废种类进行排查,实现区域全覆盖和种类全收集。严格按照约定的收集时间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严禁对服务对象、危废种类进行选择性收集,严禁对收集服务附加不当条件,不得超范围或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试点单位可拓展延伸环保管家式服务,将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协助小微企业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提升产废单位管理水平。

(四)强化环境执法与应急监管。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管理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对未能按照收集许可证要求做到区域全覆盖、种类全收集的,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对利用处置渠道不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对在收集过程中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探索不同的试点模式,及时组织对辖区小微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底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小微企业试点准入要求和申请条件,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

(二)试点申请。自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前,有参与试点意向的单位可向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申请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按照各市(地)小微企业试点准入要求,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根据试点单位申请,组织专人对试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确定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四)复核审查。试点单位在通过初审意见的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项目环评审批、项目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具备危险废物收集条件后,由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审批,将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并进行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加强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统筹推进,实现辖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区域和种类全覆盖。每季度向省厅报送收集试点进展情况,省厅视情将各地集中收集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依法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评估重点,每半年进行1次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连续2次评估结果基本达标的,取消试点资格。试点单位拟退出试点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并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环境污染等。

(三)强化试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其它行政许可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有奖举报等途径,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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