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的议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拟定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该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提请审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关于《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7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迪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现就《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既要重视粮食生产,也要坚决反对食品浪费。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反食品浪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我省是人口大省,也是食品消费大省。近年来,我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多措并举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全社会食品浪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受传统饮食习惯、不文明消费习俗、监督管理不够严格等因素影响,食品浪费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珍惜食品、反对浪费尚未完全成为普遍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去年和今年,省人大代表连续两年联名提出制定我省反食品浪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财经委员会认为,聚焦现实生活中明显食品浪费行为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存在的突出薄弱环节,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行动,又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我省反食品浪费实践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现实需要,对于全省反食品浪费工作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起草规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反食品浪费地方立法工作,王良同志、王云鹏同志多次听取汇报、提出要求。2月初,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启动立法程序,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精品旅游促进会等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同步推进起草、调研和论证修改工作。2—5月份,克服疫情影响,财经委员会3次召开分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立法工作,2次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审议,对一些重点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论证;7次召开不同层面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部门单位、行业协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基层一线群众意见建议;山东大学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开展专题调研,提供立法技术支持;山东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编办等5个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2个省政府部门单位,16个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省精品旅游促进会、饭店协会、食品促进会、肉类协会等4家行业协会意见,报送省委宣传部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之后,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等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集中论证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规定(草案)》。5月18日,财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及其说明。5月24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87次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起草把握的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具体、务实、可操作要求,聚焦突出问题,体现山东特色。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着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对接提议案代表听取立法建议,邀请行业协会全程参与起草工作,召开各层面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确保立法接地气、聚民智、惠民生。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立法重点。聚焦餐饮服务经营、婚丧及商务集体用餐、公务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等浪费现象较为突出的场景,以“小快灵”方式提出措施办法。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照搬,原则性规定的作出细化和明确,未作规定的也结合实际进行了探索。三是以转变消费观念推动反食品浪费。鉴于消费陋习是导致食品浪费的重要原因,把移风易俗融入制度设计,从培养文明理性消费理念抓起、从学校课堂抓起,坚决摒弃餐饮消费中的各种陋习,力求从思想根源上杜绝浪费。四是坚持德法兼治,确保务实可操作。反食品浪费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宣传引导与规范管理并重,通过对具体行为有奖有罚,发挥好导向作用。
四、《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20条,不分章节,分别对立法目的、定义、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反食品浪费工作体系。建立反食品浪费考核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浪费检查(第四条)。重点明确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反食品浪费工作职责(第四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个人家庭等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第六、八、九、十、十一、十四条)。
(二)关于食品浪费突出问题治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外卖平台的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单位食堂、公务用餐、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管理,要求婚丧、商务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承办者节约用餐、理性消费,明确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链条节约减损责任,将打包剩餐作为所有消费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倡导个人和家庭合理点餐、践行“光盘行动”。通过对上述场景及其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实现对食品浪费突出问题的治理(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三)关于文明宣传和社会共治。为扩大全社会参与度,推动规定落实落地,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五条),将每年世界粮食日(10月16日)所在周定为反食品浪费宣传周(第六条),明确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方面的责任(第六条)。
(四)关于舆论监督和举报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食品消费观念(第六条);禁止制作和传输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诱导食品浪费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第十八条);建立反食品浪费举报制度,对核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九条)。
以上说明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规定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 节约食品、反对食品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
反食品浪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建立反食品浪费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浪费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有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健全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制度规范,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节约食品、反对食品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内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成效评估和工作通报等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明风尚行动和文明志愿服务活动,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第六条 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全省反食品浪费宣传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加强反食品浪费舆论监督和公益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发挥风尚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健全食材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节约管理制度和规范,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三)合理确定食品菜品的数量、分量;
(四)为消费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
(五)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卫生的打包服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主辅配料、菜品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用餐提示,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婚丧喜庆、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铺张浪费陋习。
婚丧喜庆、商务活动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参加者应当节约用餐;承办者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菜品制作,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设置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根据需求提供分餐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喜庆活动从简用餐。
第九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和巡查监督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食品、杜绝浪费的标识,及时优化供餐服务,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对浪费行为予以提醒、纠正。鼓励单位食堂采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实施就餐动态管理,实现按需制作;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单位或者单位食堂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禁食品浪费行为。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健康节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简餐或者份餐。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活动用餐的监督检查。
公务活动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将节约食品、反对食品浪费纳入道德与法治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二)开展用餐巡查监督,将节约食品、反对食品浪费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
(三)选择外部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引进、评价餐饮服务的重要指标。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民族、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符合生长发育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需求差异化造成的浪费。
第十二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
餐饮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餐袋等配送容器并按照外卖需要的保存条件进行配送,避免因变质变味产生食品浪费。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以及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并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用餐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积极践行“光盘行动”。
家庭及其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并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或者购买预制食品。
第十五条 集体用餐组织者、参加者和个人外出用餐者,应当打包剩餐。
第十六条 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全链条节约减损工作,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食品综合利用率,降低损失损耗。
推广应用粮油适度加工技术,提高成品粮油出品率。鼓励支持节粮减损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粮食副产品转化率和综合利用率。企业储存原粮十二个月以上的,自然损耗累计不得超过千分之二,且不得按年叠加。
第十七条 食品、餐饮等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食品浪费的责任,通过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等行业商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食品浪费监测和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前款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者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对核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