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21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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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31日
长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强化和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考评和先进典型的引导引领作用,倡导树立文明新风尚。
第八条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宣传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主题宣传活动。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面向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宣传引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培养节约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带头树立节约用餐风尚。
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十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节约型标准的推广实施,制定行业公约,制止餐饮浪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饮食、合理膳食,形成健康、节俭、环保的消费习惯。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
(二)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节约餐饮、“光盘行动”、按需点餐等标识标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的提示提醒;
(三)明示食品份量和价格,加强服务人员点餐培训,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发现过量点餐及时提醒,用餐结束后提醒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提供绿色环保打包服务;
(四)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
(五)承办集体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
(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七)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品采购、储存等管理制度,按需进货,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施有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科学评估用餐需求,做到按照用餐人数采买食材、加工制作、配餐。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人员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对学生、幼儿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种类多样,数量适宜、搭配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学校、幼儿园选择校外供餐的,应当择优选择能够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餐品的供餐单位,提高供餐质量,防止餐饮浪费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家庭应当根据生活实际合理采买日常食材,采用适当方法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对身边亲人、朋友传播勤俭节约理念,培养节约节粮良好习惯,树立健康文明家风。
第十七条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应当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节俭办理,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减少食品浪费和餐饮垃圾,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规劝,有权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