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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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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9 16:47:0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802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1年8月9日前反馈我委。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29 截止日期 2021-08-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天津
备注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1年8月9日前反馈我委,请注明“《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2-23527219

电子邮箱:scjgspaqcjjcc@tj.gov.cn

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是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法购买的样品,经检验合格且妥善保管三个月后,可依法处置的合格产品的备份样品。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科学管理、合法合规、快捷有序、透明公正原则,依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检机构具体实施,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当依法遵照执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承检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民政、商务、财政等部门对接协调,并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销毁、拍卖、捐赠等对接流程。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跟踪评价,优化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机制,编制全市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科学、精准、有序、透明处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并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和本办法各项要求。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实施计划。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实施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实施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置食品的分类;

(二)处置周期、处置方式等工作要求;

(三)处置结果及汇总分析的报送和时限;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实施计划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按照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实施计划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方案,应包括处置计划、作业指导书、处置备份样品名录、各处置环节流程记录等。

第四章 流  程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对所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样检验任务中涉及的备份样品(合格和不合格)建立台账。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按食用价值分为有食用价值食品和无食用价值的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按剩余保质期分为短保质期食品、常规保质期食品和长保质期食品,剩余保质期在1个月内为短保质期食品,剩余保质期在1-6个月内为常规保质期食品,剩余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的为长保质期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按食用类别分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按样品价值分为低价值食品和高价值食品。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根据食用价值、剩余食品保质期、食用类别、样品价值、储存条件和适宜人群等,建立销毁、拍卖、捐赠的食品种类名录。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承检机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采取销毁方式处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备份样品,应是无害化处理方式,必须保证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安全。留存影像资料并做好产品相关信息、销毁情况等记录。

第二十条  采取无偿捐赠方式处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备份样品。受捐赠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选取,承检机构与受捐赠机构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应做好时间、地点、品种、状态和数量等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 采取拍卖方式处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备份样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随机从拍卖单位名录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单位实施。拍卖所得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

流拍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销毁的食品,做销毁处置;可以做捐赠的食品,做捐赠处置。

第二十二条  科普宣传、科学研究等需要留用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经下达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用于相关单位合规留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民政、商务、财政等部门协调,建立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名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拍卖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做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台账,记录销毁、拍卖、捐赠、合规留用流程。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定期对拟处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开展评估,重点排查储存是否符合条件、包装是否破损、是否涉及二次污染等,坚决防止过期、变质的食品流入拍卖、捐赠环节。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相关工作,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对其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未按本办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进行处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对承检机构的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任务中经检验合格食品备份样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市场监督 浪费 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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