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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信用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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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10 09:16:3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5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信用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2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截止日期 2022-05-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信用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gdsjj_kecanlong@gd.gov.cn。

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处,邮政编码:5106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

附件: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信用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征集意见处理表.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附件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信用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信发〔2021〕65号)要求,为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信用修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信用修复管理

按照“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

二、关于信用修复途径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将同步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受理审核审批。业务系统相关功能,已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业务系统技术单位,技术支持电话:020-38835008转3,020-85587067。

三、关于列入移出记录

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后,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公示系统保留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后,不再公示列入移出痕迹,业务系统中仍保留列入移出记录。

四、关于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

(一)较低数额罚款界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中,较低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内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内罚款;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存量分类处置

仅受到警告和公示期超过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在公示系统停止公示。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由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

五、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

继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相关规定,结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工作,同时在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守信承诺书。

六、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一)存量分类处置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自列入之日起届满三年的,自动移出,并恢复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即时申请提前移出。

原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现已废止)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款规定列入,自列入之日起届满三年的,自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不满三年的,当事人可依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工作,继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核把关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实。同时,通过公示系统核查在被列入后至申请移出前,是否再次受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

七、有关文书格式规范

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市场监管总局文书格式范本详见附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遵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参照总局范本制定适用于本地的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样式。

八、其他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年底前将广泛宣传典型案例,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新树典型,做好信用修复有关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等予以严肃处理。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省市场监管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督促履职尽责。

附件:1-1.信用修复申请书

1-2.守信承诺书

1-3.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4.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

1-5.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6.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1-7.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

1-8.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协助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月   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行政处罚 违法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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