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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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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4 04:15:38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9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市监信规字〔2020〕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14 截止日期 2022-05-1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东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市监信规字〔2020〕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的部署要求,在涉及制定依据、分类标准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邮件:sdgsxyc@shandong.cn。

2.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处(邮编250014)。

3.传真:0531-51792130。

联系人: 王雅男  路宜珊珊

联系电话:0531-51792136、51792130

附件: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市场监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富有山东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市场监管信用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信用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是指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不代替专业领域分级分类标准。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完善本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背书。

第六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为支撑,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联动协同,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通过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供实施差异化监管时参考。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参与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九条 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使用的数据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准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社保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诉讼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舆情信息等。

第十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结合日常监管经验、数据归集、行业分布、监管重点、司法协助等因素,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予以判定。

探索建立企业信用风险与自然人信用风险挂钩机制,将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失信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的判定指标内容,不断提高分类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 从企业基础属性、企业动态、监管信息、关联关系和社会评价5个维度,运用既往监管结果信息进行验证后,确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及权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基于涉企信息数据,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由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对企业仍在影响期内的信息分析后,自动对企业赋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结合定性判定规则,将企业按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第十三条 基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的自动分类、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二)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前的信息;

(三)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撤销部分的信息;

(四)其他影响分类的信息被相关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作为分类依据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判定为A类企业:

(一)成立不满一年的;

(二)过去一年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股权冻结、欠税走逃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等任何不良信息的:

(三)上一期判定为D类企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不考虑得分,直接判定为D类企业:

(一)被列入行政机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

(二)被列入司法机关“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属于三个月内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或领域;

(四)在大数据监测、舆情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应当充分利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国家专业指标体系,完善适用于本业务领域的指标体系,实现监管对象分级分类全覆盖。

其他领域可以直接应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也可以结合监管实际,构建具有专业特色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模型。

第十八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结构,选定地方特色产业(行业),构建本地特色产业(行业)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完善风险处置、跟踪和反馈机制,服务本地监管创新和政府决策。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优化A类企业监管:

(一)以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资质认定、行政服务等相关业务时,探索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实施更多便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对B类企业进行监管: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对企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

第二十二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C类企业监管: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可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D类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D类企业严管:

(一)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二)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抽查,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措施,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大数据分析联动,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分析应用,强化对D类企业和主要信用风险点的分析预警,提高信用监管针对性。

第二十五条 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之间的正相关原理,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分析联动,加强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风险处置和跟踪反馈工作,提升信用监管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信用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支持鼓励其参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进社会共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企业信用 登记管理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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