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带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原《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9月24日征求了16个州、市及36个省实施品牌与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对所征求到的15条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和吸收采纳,修改形成了论证稿,并于10月19日组织来自省发展改革委、省评比表彰办和昆明理工大学等7位专家进行了论证评审。根据论证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29日(节假日除外)。如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间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陈纪军 0871-63215562、6321556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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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邮编650228)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领域最高荣誉。
第三条 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旨在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持续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包含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名额分别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
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述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
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隔2届后可再次申报。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报自愿、不收取费用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和管理,由云南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质办)负责。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评审规范等;
(二)建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
(四)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模式、方法、经验及工作成果;
(五)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品质办组织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相关具体工作。评审委委员由云南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组成。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并对评审专家(评审员)进行培训;
(二)组织开展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形式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应环节的评审报告;
(三)根据各环节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名单建议。
第九条 每届评审委仅负责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相关工作,评选工作完成后,评审委自动解散。
第十条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协调机构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当地或者相关行业领域组织和个人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推荐机构。
第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有效运行1年以上,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组织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社会贡献显著。
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非经营性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其服务质量和效率领先,社会贡献突出。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创新能力强,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省质量水平和绩效等做出突出贡献,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近5年内无不良信用、违法违纪等失德失范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省品质办在每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工作开始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或通知,明确告知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按照评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相应的推荐机构。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推荐机构应当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核实,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推荐机构应当对推荐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审委。
第十九条 评审委对各推荐机构上报的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 省品质办就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和个人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委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按照评审规范成立材料评审组,对进入受理名单并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按照评审规范成立陈述答辩专家组并组织开展陈述答辩,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按照评审规范成立现场评审组并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根据评审情况,综合形式审查、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情况,形成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名单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品质办根据评审委提出的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名单建议,形成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名单,组织有关部门投票产生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品质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依据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省品质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八条 省品质办应当对受理的异议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者,并通报被异议的组织或个人以及相关推荐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第三十条 省品质办根据公示情况,形成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表彰组织和个人名单建议,报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以云南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开展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授予称号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由省品质办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撤销称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由省品质办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记入该组织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自撤销称号之日起10年内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模式、典型经验、工作成果的宣传推广,发挥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标杆引领作用。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设立本级政府质量奖,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及评选工作经费纳入省财政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品质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6〕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