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做好受益所有人备案和信息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2年1月26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djjzd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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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为提高市场主体透明度,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范围】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时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三条 【承诺免报】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公司、合伙企业,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四条 【信息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登记注册系统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将市场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五条 【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市场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专门指导。
第六条 【识别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
(二)不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但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三)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
上述第(二)项的实际控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实施控制,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则应将公司、合伙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
第七条 【国有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名录列明的国有控股公司可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
第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第六条认定的受益所有人及该分支机构在华高级管理人员。
外国公司在母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第九条 【备案方式】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登记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市场透明度、金融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补充提供股权、控制权以及受益所有人相关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备案信息】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以下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适用)。
对于存在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或合伙权益的比例;对于存在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对于存在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可获得收益的比例。
第十一条 【信息更新】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设立登记后,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二条 【存量市场主体过渡方案】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3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为履行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职责时,可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妥善保管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当对依法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示,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四条 【信息质量反馈】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发现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情形采取核实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重新识别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五条 【监督责任】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相关概念】本办法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