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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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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4 17:12:02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30
核心提示:为落实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规范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1年第44号
发布日期 2021-12-14 截止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为落实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规范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903室,邮编:51063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wuzheng@gd.gov.cn。

附件:

          1.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1日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规范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术语

(一)本指引适用于对广东省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

(二)本指引所称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经营者,是指在一个场所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设备,对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完成原料加工到食品销售的过程。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自动制售设备经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生食类、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

(四)本指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引于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一)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在一个地市内放置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跨地市放置的须在不同的市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设备放置地点无须另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在目前使用的申请书餐饮服务经营者一栏增加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

2.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

3.企业制度目录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

4.食品安全承诺书;

5.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见附件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用于核验身份。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采用告知承诺制。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现场核查。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者主体业态标注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增加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表单见附件2)。

(六)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注销、延续及许可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七)经营者在同一地市跨区放置设备的,发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设备放置地其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由设备放置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三、规范经营者自律自查

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许可前及经营过程中应做好自查,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经营者还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经营者应当在每一个放置地点的设备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诉电话及清洗和维护记录。上述公示内容应明显且不易脱落。

四、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有机结合,按照《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4)和《自动制售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5)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采用告知承诺制予以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持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对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放置的设备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加强对食品制售设备卫生环境及制售食品的抽样检查,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将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列入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公示。

附件:1.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

2.自动制售设备调整放置地点清单

3.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4.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5.自动制售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地区: 广东 
 标签: 经营 工作指引 市场监督 食品经营 设备 食品安全监管 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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